一、案情简介
2016年,李某为索要工程款,向曹某(另案)开具了2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26日曹某用本人实控公司对公账户向李某公司对公账户转款200万元,扣除开票费165843元后,剩余1926157元钱款通过取现转存的方式存入到曹某公司,2018年2月份曹某安排公司员工向另一公司虚开土石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立案之初,委托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经公安机关后,辩护律师积极主动的向办案单位提交了李某作为企业家,符合“六稳六保,少捕慎诉”相关政策的法律材料,并全面推动对李某实控公司的合规审查,经检察院合规评估及考察,李某终获不诉。
三、辩护要点
1、李某因索要工程款被迫开具发票,其毫无主观恶意且没有获利;2、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补缴税收,保证绝不再犯;3、李某是知名企业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对社会贡献较大,对李某不予起诉,符合“六稳六保”以及“少捕慎诉”的政策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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