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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徐静雯、李博旭律师介入本案后,张某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6 10:03:02 浏览:196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Z区人民检察院认定:2021年9月23日,张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Y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北门路段时,撞到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上横过马路的行人N,造成N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家属委托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徐静雯、李博旭(实习)律师介入本案,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团队研讨,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直接证据,且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辩护律师以此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一)《事故责任研究记录》认定张某超速事实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在《事故责任研究记录》的基础上出具的,同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的事实也是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即使张某存在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但是,在被害人存在横穿马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至多和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张某存在多种法定减轻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

1、张某存在自首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且等待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完整交代了整个案发经过。

2、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也得到了化解。

 四、办案结果

Z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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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徐静雯、李博旭律师介入本案后,张某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6 10:03:02 浏览:1960次

一、案情简介

Z区人民检察院认定:2021年9月23日,张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Y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北门路段时,撞到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上横过马路的行人N,造成N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家属委托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徐静雯、李博旭(实习)律师介入本案,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团队研讨,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直接证据,且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辩护律师以此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一)《事故责任研究记录》认定张某超速事实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在《事故责任研究记录》的基础上出具的,同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的事实也是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即使张某存在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但是,在被害人存在横穿马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至多和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张某存在多种法定减轻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

1、张某存在自首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且等待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完整交代了整个案发经过。

2、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也得到了化解。

 四、办案结果

Z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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