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G某为津巴布韦籍人,2020年6月4日,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朋友的摩托车摔倒,造成自己受伤及摩托车燃烧的交通事故。
二、办案过程
2020年11月17日,张雄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其提供辩护。当天便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阅卷,并与G某面谈,接受当事人咨询。2020年11月24日,距离案件开庭仅剩3天时间,张雄飞律师约谈G某,由于G某基本听不懂中文,张雄飞律师用英文向G某告知庭审流程及律师辩护策略,以及律师整理的案例参考报告书。2020年11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考虑到法庭聘请的翻译人员非法律专业,张雄飞律师提前将辩护意见整理成英文版协助翻译人员顺利完成庭审翻译工作。
三、辩护思路
张雄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该案距离开庭仅剩10天时间。而G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便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其行为较为轻微,对社会危害也较小
张雄飞律师查阅在案卷宗并结合G某告知的情况,发现G某当晚驾驶的摩托车的车主是其朋友,G某已经向朋友赔偿损失,朋友很愿意帮助G某,但在案卷宗内未见朋友的谅解书。张雄飞律师便向G某提出建议,并协助G某取得朋友的谅解书,希望这份谅解书能帮助G某争取较轻处理。
四、辩护结果
2020年11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当庭判决G某犯,判处一个月,并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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