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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获法院最后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发布时间:2023-03-03 19:10:31 浏览:458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开设赌场罪减轻处罚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

焦点:案涉金额;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封面语: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Z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Z某的罪轻证据,推动其积极退赃,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某成功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Z某某于2020年x月在赌博app内担任小队长,通过拉人头、发展赌客的方式代理赌博网站,并且伙同他人建立团队。2020年x月至2021年x月Z某某等人利用案涉赌博app发展下级代理多人,从中获利巨大。

2021年x月x日,Z某某主动至公安局投案,2022年x月x日Z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Z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Z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会见Z某某,向Z某某详细了解团队分工、代理方式、获利数额等情况,并告知Z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侦察阶段,积极同Z某某协商,促使其积极主动退赃,为后续与公安进一步沟通变更强制措施奠定基础。

3、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确定争取减刑的基本思路,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法律意见书。

4、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最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Z某某开设赌场的罪名无异议。

、对于本案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方面,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三年以下的法定刑作为本案的量刑节点。

2020年x月至2021年x月期间,Z某某负责买房卡、上下分、开房间供人赌博。由于本案的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在Z某某犯罪期间发生了变化,依照我国《刑法》第 12条关于刑法的溯及力的规定确定我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同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

故具体到本案中的开设赌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将本罪的法定刑增加到五年如适用该修正案,则会加重对Z某某的处罚,因而,根据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即对Z某某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三、本案中应认定Z某某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本案作为一起涉嫌网络赌博的犯罪,系建立在赌博APP平台开展的犯罪活动。主犯应为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Z某某仅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Z某某在平台开房间供人赌博,每张赌桌每局需消耗三张房卡。而房卡需要Z某某从平台购买,若没有房卡,Z某某及其他被告人均无法实现拉赌客赌博并非法获利的目的。

平台针对所有在平台上开设赌局的房间,均有非法获利。平台在每张赌桌每局均获得三张房卡价值的非法获利。Z某某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一样,均是平台非法获利的工具,而Z某某仅针对在房间内赌博人员抽成。在本案中Z某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宜划分主从犯。在Z某某与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之间应当划分主从犯,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在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Z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与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在调查中查明,任何人均可与平台的推广员联系,Z某某与其他的被告人不是绝对的上下级关系,因而Z某某应为从犯。

Z某某非法获利数额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不能认定Z某某非法获利 30 余万元

公诉人指控Z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仅有Z某某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Z某某本人也无法明确具体金额。因此不应认定其非法获利30余万元。

Z某某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Z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Z某某认罪悔罪,庭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控方并未作为证据出示。另外,Z某某已经主动退赃10万元并愿意交纳罚金,均表明了Z某某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的态度,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Z某某在犯罪前一直遵纪守法,但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本次犯罪系其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所述,本案中Z某某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且其主观恶意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Z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获利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看,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对Z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Z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六、办案心得

近几年,随着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赌博是近年来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跨越新法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具体案件中争议较大,但这恰好是辩护律师可以抓住的,维护自己当事人利益的一个极好的着手点。经济犯罪中,当事人的退赔退赃,认罪认罚都能为后续的从轻减轻处罚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案当事人希望获得缓刑,但由于无法认定当事人与赌博平台构成主从犯关系,因此遗憾未获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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