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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04 18:46:26 浏览:20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诈骗罪、偷越国境罪

结果: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判决二年三个月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封面语:W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充分阅卷,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W某的罪轻证据。经过提出法律意见、提交辩护词等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W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偷渡前往缅甸从事电信诈骗。2020年7月,W某某从缅甸偷渡回国。W某某在诈骗公司期间,该司诈骗数额为1401941.69元。

2023年2月16日W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W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W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经过阅卷工作,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辩护词。

(2)积极与承办法官相沟通,在案证据中无法证明W某在诈骗公司期间其所在团伙共诈骗1401941.69元,并且其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等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减轻处罚。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W某某,经过阅卷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W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W某某诈骗金额有误,且仅应认定W某某偷越国边境一次。

1、本案系共同犯罪,作为业务员的涉案人员并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仅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W某某仅应对自己实施诈骗期间所在的L某某为代理的小组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2、证明W某某涉嫌诈骗1401941.69元的证据不足。

3、由于被告人W某某前往缅甸时缺乏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故其前往缅甸的行为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仅回国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4、W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等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依法认定W某某的涉案金额,在既有的量刑基础上,对W某某减少量刑,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W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目前电信诈骗案件普遍建议量刑较重,辩护人介入后可及时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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