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
罪名:、偷越国境罪
结果:二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判决二年三个月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封面语:W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充分阅卷,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W某的罪轻证据。经过提出法律意见、提交辩护词等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W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偷渡前往缅甸从事。2020年7月,W某某从缅甸偷渡回国。W某某在诈骗公司期间,该司诈骗数额为1401941.69元。
2023年2月16日W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W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W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经过阅卷工作,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辩护词。
(2)积极与承办法官相沟通,在案证据中无法证明W某在诈骗公司期间其所在团伙共诈骗1401941.69元,并且其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等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减轻处罚。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W某某,经过阅卷后,辩护人对机关指控的被告人W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W某某诈骗金额有误,且仅应认定W某某偷越国边境一次。
1、本案系,作为业务员的涉案人员并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仅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W某某仅应对自己实施诈骗期间所在的L某某为代理的小组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2、证明W某某涉嫌诈骗1401941.69元的证据不足。
3、由于被告人W某某前往缅甸时缺乏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故其前往缅甸的行为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仅回国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4、W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等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依法认定W某某的涉案金额,在既有的量刑基础上,对W某某减少量刑,并适用。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W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目前电信诈骗案件普遍建议量刑较重,辩护人介入后可及时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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