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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胡晶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3-07 08:45:44 浏览:275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担任某企业销售经理和销售部区域总监等职务期间,受他人指使,以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入池、转池等方式侵占某企业货款人民币九十余万元。 后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1、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充分了解,多次会见黄某某,积极了解案件事实及过程,告知黄某某案件所处的阶段和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同时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2、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基于前述辩护思路,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辩护,从黄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认罪态度、获得利益等方面,明确分析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及情节,为黄某某充分辩护,从各方面为黄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3、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为黄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使黄某某于2021年1月被取保候审。

4、本案审判过程中,经公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并未放松工作态度,在案件事实审查、辩护等环节,与公诉机关和法院充分沟通,努力为黄某某争取较轻的判决。

 

(三)辩护思路

1、通过仔细阅卷与会见黄某某,使承办律师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就量刑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适用缓刑

2、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经多次讯问后,其口供稳定,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黄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中黄某某存在多项从轻、减轻的辩护可能。

3、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其接受询问时多次对所犯罪行表示后悔,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黄某某其愿意尽其所能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已经积极退赔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5、黄某某在涉及本案之前,没有前科也没有劣迹,未受过其他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深,客观危害有限,建议对黄某某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本案中,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全面了解案情,明晰了黄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其所起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程度等情节,准确说明了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经过会一系列努力,最终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五)律师心得

黄某某本人在涉及本案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平时也是一位守法公民,之所以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与其平时不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再加上其他人的教唆,使其误入犯罪的歧途。其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因此遭到了巨大的痛苦。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往往在无意间就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当遭到法律的惩罚时,才后悔平时没有培养法律意识。希望社会公众在平时能多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律观念,了解法律的“禁区”,对于其他人教唆犯罪的行为,也要学会拒绝,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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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胡晶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3-07 08:45:44 浏览:2758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担任某企业销售经理和销售部区域总监等职务期间,受他人指使,以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入池、转池等方式侵占某企业货款人民币九十余万元。 后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1、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充分了解,多次会见黄某某,积极了解案件事实及过程,告知黄某某案件所处的阶段和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同时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2、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基于前述辩护思路,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辩护,从黄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认罪态度、获得利益等方面,明确分析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及情节,为黄某某充分辩护,从各方面为黄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3、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为黄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使黄某某于2021年1月被取保候审。

4、本案审判过程中,经公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并未放松工作态度,在案件事实审查、辩护等环节,与公诉机关和法院充分沟通,努力为黄某某争取较轻的判决。

 

(三)辩护思路

1、通过仔细阅卷与会见黄某某,使承办律师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就量刑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适用缓刑

2、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经多次讯问后,其口供稳定,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黄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中黄某某存在多项从轻、减轻的辩护可能。

3、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其接受询问时多次对所犯罪行表示后悔,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黄某某其愿意尽其所能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已经积极退赔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5、黄某某在涉及本案之前,没有前科也没有劣迹,未受过其他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深,客观危害有限,建议对黄某某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本案中,胡晶晶律师辩护团队全面了解案情,明晰了黄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其所起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程度等情节,准确说明了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经过会一系列努力,最终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五)律师心得

黄某某本人在涉及本案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平时也是一位守法公民,之所以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与其平时不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再加上其他人的教唆,使其误入犯罪的歧途。其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因此遭到了巨大的痛苦。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往往在无意间就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当遭到法律的惩罚时,才后悔平时没有培养法律意识。希望社会公众在平时能多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律观念,了解法律的“禁区”,对于其他人教唆犯罪的行为,也要学会拒绝,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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