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2016年8月入职公司,担任松江门店的业务经理,参与募集资金共计人名币3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9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后由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21日以提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阅取了案件全部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多次会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扣除其本人投入的金额;
2、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情节,且认罪认罚 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且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二年,并处人民币伍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盛某某退休后为了缓解家庭经济负担才不得已重新找一份工作,此前并无金融行业相关工作经验,不具有金融、财经专业知识,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明显的违法性认识,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后就立即自首。对于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律师可以从从轻、减轻处罚出发整理辩护思路,以便获取预期中最好的结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六、关联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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