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时某某在网吧认识一个朋友王某,王某提出借用时某某身份证注册公司,答应事后给佣金2000元,时某某因经济拮据同意,同王某一起去工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之后,公司一直由王某经营管理,时某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掌握。2023年,因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某某被刑拘。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史文科在该案侦查阶段接受时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案件移送检察院申请批捕后,提交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嫌疑人时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批捕条件的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时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三、辩护思路
1、辩护人认为时某某仅帮助他人注册公司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理由如下:
(1)、主观上,时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2017年,时某某在网吧认识一个朋友王某,王某提出借用时某某身份证注册公司,答应事后给时某某佣金2000元,时某某因经济拮据同意了,同王某一起去工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公司一直由王某经营管理,时某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情况一概不知,且王某从未与时某某就虚开发票一事进行过沟通沟通。时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意思联络,对王某是否存在利用公司虚开发票、发票份数及虚开税款金额更是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主观上,时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时某某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
公司注册后,公司由王某经营管理,时某某没有参与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合法或者违法经营活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是由王某或者公司其他人员实施的,时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任何环节,没有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
综上, 主观上,时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时某某也并未实施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时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犯罪嫌疑人时某某没有社会危险性,请求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意见。
(1)、时某某系主动到案说明案件事实。
时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配合案件调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自己出借身份证帮助他人注册公司的事实。
(2)、时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公司实控人王某。
时某某在接受讯问期间,按照民警的要求,用民警提供的电话联系王某,但没有打通电话。时某某又与其他朋友联系,找到了王某的电话和微信号,按照民警的要求与王某取得了联系,询问王某所在地点等信息。时某某的帮助行为为公安机关抓捕王某提供了便利条件。
(3)、时某某平时表现良好。
时某某性格内向,非常老实,平时在位于郑州的S汽工厂上班,从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经过这次教训,时某某已经认识到出借身份证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可能会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非常后悔,表示坚决改正错误。
以上情形说明时某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会随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其不会影响案件侦查,对其应不予批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嫌疑人时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时某某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要全面研究案情并搜索类似判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