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晓波、史文科办理Y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3-08-10 17:41:40 浏览:226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W某请求被告人Y某某帮助办理三个学生的择校入学事宜,W某某共计支付被告人Y某某37万元费用。被告人Y某某未办理也未退费,W某某报案,2023年3月,被告人Y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Y某某被批捕后,承办律师葛晓波、史文科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了解到除了W某外,还有其他人的费用未退情节。辩护人与Y某某家属一起与其他未退费当事人多次沟通,达成协议,不追究Y某某的责任,公安机关以未发生犯罪事实为由撤案。就Y某某涉嫌诈骗W某一案,辩护人与家属也多次与W某沟通,但未达成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后,对Y某某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20%的刑罚,Y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庭审,法官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Y某某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亦无异议。

二、被告人Y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1、Y某某具有办理学生择校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Y某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郑州XX部、XXX学国际部负责招生,后来又从事教培工作,有很多学校资源。同时,Y某某加入了两三个择校中介群,群成员具有各个学校的资源,群成员会在群里发布某些学校的入学名额信息,有择校需求学生信息的成员就会联系发布入学名额信息的成员,或者,有择校需求学生信息的成员会在群里发布择校需求,有办理该择校能力的成员就会在群里回应,群成员之间相互介绍择校学生,相互帮助办理学生择校入学。

据W某陈述和Y某某供述,Y某某曾帮助W某办理择校郑州七中的学生入学,也为其他人办理成功过学生择校入学,其具有办理学生择校入学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2、Y某某起初未向W某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

W某询问Y某某一个学生考541分想上郑州XX能否办理,Y某某刚好在择校中介群或朋友圈看到郑州XX有一个入校名额,就根据当时发布的信息和经验判断,给W某报价20万元。后来W某说该学生想上XXX国语,Y某某看到L某发布的有该校的入学名额信息并询向L相关信息,然后给W某报价总计28万元。W某询问Y某某一个学生想上XXX学能否办理,Y某某向中介X某了解了情况,然后向W某报价5万元。W某询问Y某某一个学生想上XXX学能否办理,Y某某通过Z某了解情况后,向W某报价4万元。

Y某某是在了解实情后与W某沟通的,起初并没有虚构或隐瞒。

3、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办理W某的委托事项。

2021年一整年,郑州市的疫情基本没有断过,特别是十一假期过后,郑州市因疫情进行了长时间的封控,后来解除封控后,又进入了全民感染期,一致延续到春节。在此期间,中小学都没有线下教学,无法办理学生择校入学。

据Y某某供述,在帮助W某办理学生择校入学之前,也曾接受其他人委托办理学生择校入学,然后Y某某又委托下线办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是,部分受托下线没有办理成功也未退费,目前,还有Z某、W某、X某、W某四人拖欠大概26万元未退。正是因为支出的费用没有退回,导致Y某某没钱退还其他委托人,而其他委托人又催促退款,Y某某借用W某的资金用于退款。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Y某某耽误了W某的委托事项。其本意并不是非法占有W某的委托费用,本指望张俊峰等人能把拖欠自己的资金退回后继续办理W某委托的事项,但是张俊峰等人迟迟没有退还委托费用,最终导致没有资金办理W某的委托事项,也未退费。

4、Y某某将收取W某的大部分资金用于退还其他委托人,并未用于挥霍。

从Y某某资金流向及证人证言看,其收取W某的资金中32.5万元用于退还其他委托中介,并未挥霍或者用于非法用途。

综上,Y某某起初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W某的委托费用,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办理W某的委托事项也未退费,也未将相关费用用于挥霍或非法用途,相对那些恶意的诈骗行为相对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Y某某具有的其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Y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现在审判阶段,Y某某仍愿意认罪认罚。

首先认罪早,在侦查阶段就认罪;其次,彻底认罪,全面交代自己的犯罪情况;再次,主动认罪。最后,稳定认罪,Y某某从侦查阶段到目前一直稳定认罪。

2、Y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坦白。

3、Y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初犯应当从宽。

4、Y某某真诚悔罪。

Y某某到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遵守看守所规定,参加劳动,学习法律知识,并委托家人积极与受害人协商退款,真诚悔罪。

5、Y某某愿意退还W某的委托费用。

Y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母通过公安民警与受害人积极协商退款。因父母系农民,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过高支付能力,表示愿意分期退还,但是通过多次沟通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办案结果

判处Y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葛晓波、史文科律师一直秉承着专注刑事,精研刑法,注重理法融通。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史文科、满静律师会继续不忘初心,奉法扬鞭,勇往直前,时刻铭记刑辩人的初衷,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晓波、史文科办理Y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3-08-10 17:41:40 浏览:2269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W某请求被告人Y某某帮助办理三个学生的择校入学事宜,W某某共计支付被告人Y某某37万元费用。被告人Y某某未办理也未退费,W某某报案,2023年3月,被告人Y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Y某某被批捕后,承办律师葛晓波、史文科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了解到除了W某外,还有其他人的费用未退情节。辩护人与Y某某家属一起与其他未退费当事人多次沟通,达成协议,不追究Y某某的责任,公安机关以未发生犯罪事实为由撤案。就Y某某涉嫌诈骗W某一案,辩护人与家属也多次与W某沟通,但未达成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后,对Y某某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20%的刑罚,Y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庭审,法官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Y某某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亦无异议。

二、被告人Y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1、Y某某具有办理学生择校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Y某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郑州XX部、XXX学国际部负责招生,后来又从事教培工作,有很多学校资源。同时,Y某某加入了两三个择校中介群,群成员具有各个学校的资源,群成员会在群里发布某些学校的入学名额信息,有择校需求学生信息的成员就会联系发布入学名额信息的成员,或者,有择校需求学生信息的成员会在群里发布择校需求,有办理该择校能力的成员就会在群里回应,群成员之间相互介绍择校学生,相互帮助办理学生择校入学。

据W某陈述和Y某某供述,Y某某曾帮助W某办理择校郑州七中的学生入学,也为其他人办理成功过学生择校入学,其具有办理学生择校入学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2、Y某某起初未向W某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

W某询问Y某某一个学生考541分想上郑州XX能否办理,Y某某刚好在择校中介群或朋友圈看到郑州XX有一个入校名额,就根据当时发布的信息和经验判断,给W某报价20万元。后来W某说该学生想上XXX国语,Y某某看到L某发布的有该校的入学名额信息并询向L相关信息,然后给W某报价总计28万元。W某询问Y某某一个学生想上XXX学能否办理,Y某某向中介X某了解了情况,然后向W某报价5万元。W某询问Y某某一个学生想上XXX学能否办理,Y某某通过Z某了解情况后,向W某报价4万元。

Y某某是在了解实情后与W某沟通的,起初并没有虚构或隐瞒。

3、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办理W某的委托事项。

2021年一整年,郑州市的疫情基本没有断过,特别是十一假期过后,郑州市因疫情进行了长时间的封控,后来解除封控后,又进入了全民感染期,一致延续到春节。在此期间,中小学都没有线下教学,无法办理学生择校入学。

据Y某某供述,在帮助W某办理学生择校入学之前,也曾接受其他人委托办理学生择校入学,然后Y某某又委托下线办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是,部分受托下线没有办理成功也未退费,目前,还有Z某、W某、X某、W某四人拖欠大概26万元未退。正是因为支出的费用没有退回,导致Y某某没钱退还其他委托人,而其他委托人又催促退款,Y某某借用W某的资金用于退款。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Y某某耽误了W某的委托事项。其本意并不是非法占有W某的委托费用,本指望张俊峰等人能把拖欠自己的资金退回后继续办理W某委托的事项,但是张俊峰等人迟迟没有退还委托费用,最终导致没有资金办理W某的委托事项,也未退费。

4、Y某某将收取W某的大部分资金用于退还其他委托人,并未用于挥霍。

从Y某某资金流向及证人证言看,其收取W某的资金中32.5万元用于退还其他委托中介,并未挥霍或者用于非法用途。

综上,Y某某起初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W某的委托费用,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办理W某的委托事项也未退费,也未将相关费用用于挥霍或非法用途,相对那些恶意的诈骗行为相对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Y某某具有的其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Y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现在审判阶段,Y某某仍愿意认罪认罚。

首先认罪早,在侦查阶段就认罪;其次,彻底认罪,全面交代自己的犯罪情况;再次,主动认罪。最后,稳定认罪,Y某某从侦查阶段到目前一直稳定认罪。

2、Y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坦白。

3、Y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初犯应当从宽。

4、Y某某真诚悔罪。

Y某某到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遵守看守所规定,参加劳动,学习法律知识,并委托家人积极与受害人协商退款,真诚悔罪。

5、Y某某愿意退还W某的委托费用。

Y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母通过公安民警与受害人积极协商退款。因父母系农民,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过高支付能力,表示愿意分期退还,但是通过多次沟通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办案结果

判处Y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葛晓波、史文科律师一直秉承着专注刑事,精研刑法,注重理法融通。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史文科、满静律师会继续不忘初心,奉法扬鞭,勇往直前,时刻铭记刑辩人的初衷,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