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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晓波、史文科办理X某某开设赌场案

发布时间:2023-08-10 17:33:36 浏览:25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X某某2021年X月,在某网络赌博平台参赌,9月底,被平台招募,用自己及朋友银行卡帮助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2022年5月终止,帮助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涉案资金流水四千余万。2023年3月,X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葛晓波、史文科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解到X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辩护人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以X某某具有自首、从犯、悔罪等情节申请不予批捕,但检察官认为X某某涉案流水过高等予以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与检察官沟通支付结算数额非法获利的异议和自首认定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问题,检察官通知公安机关就X某某是否构成自首进行调查,最终认定X某某构成自首,X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庭审,法官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X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X某某涉案赌资为448XXXXX.X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辩护人在证据卷中只看到记录财务数据的电子表格,未看到调取电子证据制作的笔录及电子证据清单、调取电子证据的拍照、录像资料等,无法核实公安机关在调取电子证据时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是否由见证人在场见证、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等,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执行,程序违法,无法审查证据卷3、4、5、6中财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其次,辩护人无法得知财务数据表从何处收集提取;没有记账日期,无法审查是否与嫌疑人银行卡交易一致;没有经过相关嫌疑人辨认核对,无法审查真实性;没有相关涉案嫌疑人对财务数据表中的记载数据、各种颜色分类及文字记载进行解释或认可,无法审查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的支付结算赌资数额是否准确;且证据卷中未见到X某某使用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三、辩护人认为指控嫌疑人X某非法收益24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财务数据收集提取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非法获利的有效证据使用。

据X某某2023年X月X0日讯问笔录可知,其供述帮助“SXFX”支付结算第一个月银行卡收到“SXFX”一万元报酬,之后都是由“SXFX”直接给其赌博账号“上分”用于赌博,在X某要求提现时,“SXFX”平台以各种理由拒绝“下分”Z某某并未实际获利,平台为Z某某赌博账户“上分”不宜认定为非法获利。

四、嫌疑人系主动投案,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民警以处理交通事故名义电话通知Z某某返回家中处理事故,Z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于当天晚上18点ZZ分给老婆J某打电话核实自家轿车是否发生交通事故,J某在租住的二楼房屋阳台看到一辆警车和两名警察,但是自家轿车停在车位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随后J某把该情形告诉了X某某。X某某了解到自家轿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而警察却以处理交通事故名义通知其返回家中就知道是其帮助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行为案发了,此时,X某某可以选择逃匿,也可选择主动投案,但是,X某某选择返回家中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X某某主动投案后配合公安调查,供述了经过W某某的蛊惑,自己用银行卡帮助“SXFX”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五、嫌疑人X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出来看,W某某、W某某是网上开设赌场犯意的提出者、“SXFX”赌博平台的创建者。X某某最初只是参与赌博后期才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从行为的积极性来看,X某某并非主动加入“SXFX”,是在W某某的蛊惑下加入。

3、从参与的时间来看,X某某2021年X月在W某某的积极邀约下开始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2022年X月退出,总计九个月,整体参与时间不长;

4、从相对地位和职位来看,X某某在为“SXFX”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过程中,受W某某指挥领导,根据W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转账,X某某对于赌博平台的收益、分成比例一概不知,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个工具人。由此可以看出,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W某控制,在犯罪组织中未担任重要职位;

5、从指挥、决策来看,X某某在“SXFX”赌博平台中,受控于W某某,与其他人、平台赌客无直接联系,也并未发展下线,在赌博平台中未起到指挥、决策、领导的作用,其本身也是受害人;

6、从获利比例来看,X某某除第一个月获利一万元现金外,只收到了用于赌博的2X万赌分。X某某的获利与赌博平台、W某某相比,获利比例甚小;

综上所述,X某某用涉案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SXFX”网络赌博平台的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X某某具有以下其它从轻情节:

1、X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情节。

首先认罪早,在侦查阶段就认罪;其次,彻底认罪,全面交代自己的犯罪情况;再次,主动认罪。最后,稳定认罪,X某某从被抓获到目前一直稳定认罪。

2、X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3、X某某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系初犯。

4、积极悔改,真诚悔罪。

5.X某某主动终止犯罪

根据会见时的陈述,犯罪嫌疑人X某某在帮助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一段时间后,基于良心难安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在客观上具备继续提供帮助的条件下,主动终止犯罪行为,不再提供支付结算。

6、X某某家属主动退回部分非法所得。

7、X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宜长期羁押。

X某某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胸腔粘连、转氨酶偏高等,在羁押期间,时常睡不着觉、心悸、胸闷、头晕等,身体状况非常差。

四、办案结果

判处X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葛晓波、史文科律师一直秉承着专注刑事,精研刑法,注重理法融通。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史文科、满静律师会继续不忘初心,奉法扬鞭,勇往直前,时刻铭记刑辩人的初衷,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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