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P市XX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就职于国有企业某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昆明市某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企管部部长(2011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S某就职于昆明市某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主任(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犯,犯罪金额为2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或。
2012年年底,K市某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将位于K市某路XXX号的一处废弃厂房(已闲置十余年),出租给X某、H某、Y某三人合伙开设茶叶贸易城。2013年1月,H某、X某在K市XX花园咖啡厅将20万元现金交给L某,L某收下后自留了8万元,将余下的12万余交给S某,S某收下。时隔几天, S某将所收的12万元现金退还给了茶叶贸易城合伙人之一的H某,并让H某出具了收条。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人S某的委托后,辩护人吴晓燕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尽管在2014年二十万元的数额是受贿罪量刑的“坎”,辩护人在研究所有证据后,认为S某判处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一是罪金额的确定作为案件突破点(受贿金额应当是多少?),二是S某在犯罪活动中的被动与从属地位。
由于第一被告人L某没有聘请辩护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及整个案件的辩护任务都必须由第二被告人S某的辩护人来承担。庭审中,辩护人对辩论焦点“案涉金额的认定”(S某的收受款项后又退还的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S某的被动、从属地位的充分阐释和演绎,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处被告人S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实现了缓刑的目标。同时,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已缴纳)。
办案感悟:
受贿类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案涉金额”这个量刑关键点,注意中主从犯的区分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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