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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买卖烟叶非法经营案,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吴晓燕为其辩护,二审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7-04 17:20:53 浏览:2833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X某、W某共商:由X某组织烟叶从云南曲XX市拉到四川省某市XX县交予W某,视烟草质量给付价款。X某找到被告人S某让其开车贩运烟草到某市XX县,S某在确认运输安全且能获得高运费时答应贩运一事。2019年10月11日,X某组织同村村民C某、X海某、L某、L成某、N某、Y某家的烟叶及自家烟草,由S某驾驶云AAXXXX号货车送到某市XX县,当车行至某市XX区XX检查站时被查获。烟叶经称量计5880公斤,经某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22264元(庭审中调整为211386元)。

某市XX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X某、W某、S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吴晓燕律师接受被告人W某的委托成为其辩护人。辩护人研读了案件证据材料,并就本案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从宽等内容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

本案一审“以本案非法经营数量发生变化和目前此类案件多发的情况,且为了同类案件的量刑保持平衡,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并不适用缓刑。”判处W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一审宣判后,一直取保候审的W某立即被羁押。

W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开庭前辩护人前往W某与烟农C某、F某、H某在攀枝花市XX县种植烟叶的乡村调取了《烟叶种植合同》、烟叶种植地乡政府出具的《关于上一年XX乡烟叶种植、收获情况说明》及烟农C某、F某、H某《关于合伙种植烟叶的说明》等书面证据提交了二审法院,二审庭审中辩护人明确观点:一是W某和X某跨省交易案涉烟叶的目的是为完成W某与其合伙种植烟叶的烟农依烟叶种植合同完成烟叶交付义务,而非转手销售给烟草企业或自行加工出售牟利;二是, 一审的判罚理由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宗旨,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二审法院采纳了新证据及辩护人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W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

办案感悟

办理刑事案件,要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公正的刑罚处罚结果,须立足证据研判、采取适当的辩论策略,并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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