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中旬开始,Y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以赌“牌九”的方式在东莞市某镇某村某商贸城经营赌场。被告人X某、C某、Z某等六人陆续入股,分别占股8%、8%、8%、8%、4%,,另外C某提供场地并协助管理,被告人M某、Y某负责发牌,被告人P某等二人负责看管“水钱”。经查,上述赌场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4日抽头渔利数额为18万元。
二、本案焦点问题
1、这个案当事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委托李斐律师作为辩护人。由于X某系该赌场的小股东,检察机关认定X为的共犯,且是。由于该案抽头渔利超过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十一)》,该案起刑点为5万。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量刑,在X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刑期为5年,X某先在检察院做认罪认罚,获检察院量刑建议5年。
2、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发表意见,X某虽然是该赌场股东,但其没有参与管理,且其原来系该赌场的赌客,该赌场大股东为了壮大赌场规模吸收X某为小股东,其行为应定为。
三、办案结果
庭审后,检察机关向法院递交新的量刑建议,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最后X某犯判刑3年6个月,相较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量刑建议,减少1年6个月。
四、办案心得
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X某构成从犯,但检察官不肯让步不愿意认定从犯。辩护人与X某商量,X某先委曲求全,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由于律师可以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再在法庭上为其作从犯的辩护,法院、检察院也接受辩护人的意见,从而本案取得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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