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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法庭针锋相对获法院认定自首免除死刑

发布时间:2023-08-01 20:25:19 浏览:2120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W某与被害人S某是朋友关系,被害人S某经常到被告人L某、W某家中帮忙做家务、送小孩上学,但长期遭到被告人L某、W某的殴打和虐待。2017年3月7日至3月8日,被告人L某、W某在广州市某区家中,因借款和照顾小孩不周等问题与S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L某使用擀面杖和铁棍殴打被害人S某头部、胸部、腹部、背部、腿部等全身各部位,被告人W某使用擀面杖和铁棍殴打被害人S某大腿等处,致使被害人S某多次昏迷倒地,后因伤重死亡(经鉴定,被害人S某的死因系钝性外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L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L某、W某抓获。

二、本案焦点问题

1、这个案被告人W某家属委托李斐律师作为辩护人,按照这个案的事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没有从轻情节,量刑一般都是死刑(含死缓)。辩护人在公诉阶段阅卷后,反复审查W的到案经过,根据W的供述,案发后W接到妻子的电话说被害人S某手脚冰冷,呼吸很微弱,W就让L某马上打120和110,L某根据W某的吩咐打电话叫救护车及报警后,W某接着主动回到住处让公安人员抓捕,没有抗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认定L某有自首的行为,同理W某的行为也应为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辩护人通过L某的供述、W某的供述、L某、W某的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分别摘录出来对比审核,最终发现对W某有利的情况,在法庭上,通过询问L某、W某关于到案的细节,落实他们均属于自首。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强烈反对,提出辩护律师在诱导询问,虽然法庭终止了辩护人的询问,但通过辩护人抽丝剥茧的展现事实,基本还原了W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回到案发地的基本事实。

、办案结果

法院最后认定W某构成自首,认为W某明知同案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依然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法院判决书实际将辩护人在法庭上搞清楚的基本事实摘录进判决书。

四、办案心得

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W某构成自首,但检察官不予理会,且在法庭上辩护人与检察官针锋相对,甚至“火药味”很浓,虽然辩护人不可能100%还原案件细节,但可以搞清楚基本的事实来证实符合自首的规定,从而说服法官,本案的亮点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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