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阮某某参与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发布时间:2023-08-03 16:30:39 浏览:252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涉嫌罪名:

拐卖儿童罪

二、本案亮点:

在备受全国关注的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中,阮某某参与跨国拐卖儿童犯罪,被公诉机关指控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阮某某系共同犯罪主犯,判处阮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情焦点:

多人跨国参与并多次拐卖儿童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主要参与的被告是否一律认定为首要分子。

四、承办律师: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

五、案情简介

2011年,阮某某与黄某1、黄某2结识后,参与到二人的犯罪活动中,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的共谋。之后逐渐有人加入其中(共24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广东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者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其中,阮某某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汕尾市交给他人出卖。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1、黄某2、阮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且拐卖儿童多人,情节严重,系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六、辩护思路

李佳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告人阮某某沟通了解案情,同时紧跟案件进程,提出辩护思路:1、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不属集团犯罪。我国现行法刑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集团的定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有下列基本基本特征:(1)成员的多数性;(2)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3)具有较强的组织性;(4)具有相当的稳固性。该犯罪团伙既无严密组织和人身依附关系,亦无活动资金及行动纲领,在收入、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均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故本案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2、被告人阮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其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案不属于犯罪集团,系一般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对于影响力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必须坚守客观事实,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在此案的办理中,代理律师依托自身具有出色、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持续研习案件的关联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对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研究深入,始终围绕定罪量刑核心争议焦点精准辩护,最终全力为当事人力争了罪责相当的判决结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