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罪名:
拐卖儿童罪
二、本案亮点:
在备受全国关注的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中,阮某某参与跨国拐卖儿童犯罪,被机关指控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并处或者。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阮某某系的,判处阮某某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情焦点:
多人跨国参与并多次拐卖儿童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主要参与的被告是否一律认定为首要分子。
四、承办律师: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
五、案情简介
2011年,阮某某与黄某1、黄某2结识后,参与到二人的犯罪活动中,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的共谋。之后逐渐有人加入其中(共24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广东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者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其中,阮某某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汕尾市交给他人出卖。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1、黄某2、阮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且拐卖儿童多人,情节严重,系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六、辩护思路
李佳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告人阮某某沟通了解案情,同时紧跟案件进程,提出辩护思路:1、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不属集团犯罪。我国现行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集团的定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有下列基本基本特征:(1)成员的多数性;(2)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3)具有较强的组织性;(4)具有相当的稳固性。该犯罪团伙既无严密组织和人身依附关系,亦无活动资金及行动纲领,在收入、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均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故本案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2、被告人阮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其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案不属于犯罪集团,系一般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对于影响力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必须坚守客观事实,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在此案的办理中,代理律师依托自身具有出色、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持续研习案件的关联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对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研究深入,始终围绕定罪量刑核心争议焦点精准辩护,最终全力为当事人力争了罪责相当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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