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罪名:
贩卖、
二、本案亮点:
X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二审均被判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为其辩护,最高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观点,认为被告人X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不核准死刑。此案成为通过电话配合公安机关可认定具有立功表现的典型类案。
三、案情焦点:
被告人以打电话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其是否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承办律师: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
五、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9日,X某指派X某一和X某二两人到广东某县向梁某购买毒品。同年7月5日,X某与X某一、黄某、X某二驾车前往广东某县找梁某购买毒品。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机关指控X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中起主要作用,是。
六、辩护思路
李佳潞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卷宗、会见,积极与被告人X某沟通了解案情,同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沟通紧跟案件进程。李佳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应从量刑上作为重点辩护方向发表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悔罪等从轻的情节,一审、二审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一、被告人X某属于,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二、X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三、X某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也始终围绕这点进行:X某在协助抓获同案犯确实起到了重大作用,公诉机关也认可了重大立功这个事实,X某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如对X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躺在病榻的双亲将面临“失独”的巨大打击,综合整个案情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对其不该处以极刑。
七、案件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X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同案犯的联系方式,为公安机关顺利抓捕同案犯起了积极作用,X某的行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广西高院重新审理。最终X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中,最难莫过于死刑辩护了。可以说死刑辩护是一盘没有反悔机会的棋,死刑辩护对律师提出了极为严峻的考验和严苛的要求,要求辩护律师既要拥有深厚的刑事司法理论基础,又要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辩护技能,还要拥有坚定的信念敢于抗辩。
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这就要求死刑辩护律师具有强大的心理抗压能力。李佳潞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判处和维持死刑判决后,仍坚持在死刑复核阶段为X某辩护,并提出了X某以打电话联系同案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认定为立功表现,且X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高院死刑复核法官多次交流沟通。最终,终于“刀下留人”,给了X某一线生机。
九、图片: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为X某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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