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78号
案情简介:
当事人W某通过网络租赁某公司的云服务器,并在该云服务器上自行搭建VPN,使用者可隐匿真实登录信息。当事人W某在明知“Z某”等人 (具体身份信息均不详)从事黑灰产行业的情况下,为牟利仍通过境外Telegra(电报)软件向“Z某” 提供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期间相关人员登录云服务器对被害人“X某”行骗,导致被害人“X某”被骗数百万元人民币。当事人W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导致被害人“X某”被骗数百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
办案过程:
2023年2月10日,承办律师都是在侦查阶段刚刚开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正式达成委托协议后介入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案也移送至某市某区检察院,辩护人前往检察院调阅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也第一时间去前往检察院进行沟通,提出W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对于本案的W某的行为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
辩护思路及辩护初步观点:
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及阅卷,辩护人形成了《建议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且重点阐述的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递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给承办的检察官。
主要辩护观点:
一、结合案件材料,W某可能并不完全明知其行为是给诈骗团伙提供了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W某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实际上无法完全推断出其主观上知道对方需要VPN做什么用,不能讲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明知。
二、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W某出售的VPN在被害人被诈骗的过程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起了多大作用,其仅仅出售了VPN,但是该VPN与被害人被诈骗数百万没有直接关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甚至连购买人都没有任何信息,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材料证明,仅仅依据W某本人的笔录,现有证据是不足的。
辩护人多次与某市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辩护人在立足相关有利证据的基础上,希望检察院作出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最新进展:最终经过多次的讨论与对更多案件细节的查明,某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相关证据的意见,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最终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办案心得:
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我们首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在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及时介入案件、制定沟通计划,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是律师辩护的黄金期,如果能把握这个时期,实际上一部分案件就不会进入审判阶段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及时检察机关直接说明案件情况。过程中不仅要提交变更羁押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意见,更重要的是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仅仅维持在口头,也要落在书面。在专业的眼中,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做出了有罪供述就来以有罪的思维去进行辩护,应该多角度、多维度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
付:终止侦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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