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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获制造毒品罪死缓改无期徒刑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8 17:26:55 浏览:166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19 年 10 月底,被告人F某与Y某(另处)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L某为谋取利益,在Y某的指使下提供其位于简阳市XXX房屋作为制毒地点,并协助F某将制毒原材料、工具搬运至上述自建房屋。后F某伙同被告人H某在该自建房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H某邀约Y某(另处)提供帮助。同年11月3日11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XXX道挡获F某等人,并在三人驾乘的川A2牌照别克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3袋,分别净重489.4克、488.4克、427.2克,含量分别为56.4%、56.6%、59.5%。后L某带领民警在上述自建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处,净重834.7 克,含量为 20.3%,以及制毒工具、辅料、吸毒工具等物品。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F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公安机关所扣押白色晶体的性质为甲基苯丙胺

2、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毒品的数量为1405克和824.7克

3、即使成立相关犯罪,F某既非犯意的发起者,又非制作毒品的资金、原料、工具、场所的提供者,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驾乘车辆或负责保管毒品,在该犯罪团伙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证据审查过程中,为详细核实案卷证据,杨璇律师将涉案称量用的电子秤在其官网上进行仔细核查,同时为比照装载毒品的矿泉水瓶子,还进行了侦查实验,充分挖掘证据疑点。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处死刑,缓行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重审一审再次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办案随笔】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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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获制造毒品罪死缓改无期徒刑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8 17:26:55 浏览:1663次

一、【案情简述】

2019 年 10 月底,被告人F某与Y某(另处)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L某为谋取利益,在Y某的指使下提供其位于简阳市XXX房屋作为制毒地点,并协助F某将制毒原材料、工具搬运至上述自建房屋。后F某伙同被告人H某在该自建房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H某邀约Y某(另处)提供帮助。同年11月3日11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XXX道挡获F某等人,并在三人驾乘的川A2牌照别克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3袋,分别净重489.4克、488.4克、427.2克,含量分别为56.4%、56.6%、59.5%。后L某带领民警在上述自建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处,净重834.7 克,含量为 20.3%,以及制毒工具、辅料、吸毒工具等物品。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F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公安机关所扣押白色晶体的性质为甲基苯丙胺

2、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毒品的数量为1405克和824.7克

3、即使成立相关犯罪,F某既非犯意的发起者,又非制作毒品的资金、原料、工具、场所的提供者,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驾乘车辆或负责保管毒品,在该犯罪团伙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证据审查过程中,为详细核实案卷证据,杨璇律师将涉案称量用的电子秤在其官网上进行仔细核查,同时为比照装载毒品的矿泉水瓶子,还进行了侦查实验,充分挖掘证据疑点。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处死刑,缓行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重审一审再次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办案随笔】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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