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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0:50:07 浏览:1111次 案例二维码

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处理
一、案件结果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证据不足、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
焦点:共同犯罪、非法占有目的
封面语:F某某涉嫌诈骗罪,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F某某获不起诉处理。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F某某因诈骗罪一案委托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F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F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三、办案思路
1、起诉意见书指控F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F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1)F某某对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实施。
a、F某某既没有参与合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也并非在明知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而参与犯罪活动。
b、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刘某某、苏某的供述均不能证明F某某知道或参与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2)本案受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均不能证明F某某知道或参与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3)F某某没有收取到诈骗资金的分成或“好处费”,不存在与黄某某诈骗他人资金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结果。
2、F某某的涉案金额应当单独计算,应当以其实际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即通过其拉到的客户所骗取的金额计算,其对起诉意见书指控黄某某等犯罪团伙独立完成的诈骗金额既不知情,也不参与,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3、F某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

 

四、办案结果
决定对F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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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0:50:07 浏览:1111次

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处理
一、案件结果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证据不足、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
焦点:共同犯罪、非法占有目的
封面语:F某某涉嫌诈骗罪,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F某某获不起诉处理。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F某某因诈骗罪一案委托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F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F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三、办案思路
1、起诉意见书指控F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F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1)F某某对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实施。
a、F某某既没有参与合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也并非在明知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而参与犯罪活动。
b、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刘某某、苏某的供述均不能证明F某某知道或参与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2)本案受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均不能证明F某某知道或参与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3)F某某没有收取到诈骗资金的分成或“好处费”,不存在与黄某某诈骗他人资金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结果。
2、F某某的涉案金额应当单独计算,应当以其实际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即通过其拉到的客户所骗取的金额计算,其对起诉意见书指控黄某某等犯罪团伙独立完成的诈骗金额既不知情,也不参与,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3、F某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

 

四、办案结果
决定对F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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