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2号
D某办理学生入学涉嫌诈骗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为其积极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D某某经朋友介绍与帮学生办理入学事项的中介L某相识,2021年7月份,L某找到D某,表示有学生想入学N市某高中,让D某问其在该高中任教的姐姐是否能够办理。D某向其姐姐咨询后觉得可能可以尝试,而后由L某与学生家长对接,收取学生家长相关费用,并前后给了D某委托费用共计19万元。几天后,L某又找到D某,表示另有一名学生想要托人办理入学N市某中学,D某听其母亲说过有位朋友曾帮人成功办理过很多学生入学的事,就想试一试。随后,L某便将该事项的委托费用19万元支付给了D某。D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出具收据,大致内容是,收到某某学生办理入学款项,若办不成则退款。
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和努力,两位学生的入学事宜未能办理成功,D某向L某表示要向学生家长退款,L某要求D某再继续尝试一下,暂不退款。直至该年的8月底,各中学招生工作基本完毕,L某要求D某退还费用,并向D某索要高额利息和赔偿。期间,D某母亲曾代其退还过部分费用,且表示愿意继续退款,但双方就退款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D某涉嫌立案侦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D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家属及时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其为当事人D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并前往派出所向主办警官了解相关情况。通过会见D某和与D某亲属进行详细沟通,辩护律师了解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D某和家属的陈述,对本案行为究竟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等定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形成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主动联系主办检察官沟通和交换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得益于辩护律师的深入分析,主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案件情况的核实。2023年9月11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D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晚,当事人D某在被刑拘14天后获得释放并顺利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基于会见当事人D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
-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是D某客观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D某本人的陈述中,其系基于其姐姐的任教情况和母亲朋友的操作经历才接受L某关于办理学生入学事宜的委托,其没有虚构可能可以帮学生办理入学的事实,D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诈骗罪。
- D某在收取相关委托费用后均出具收据,证明了D某与L某就帮学生办理入学事宜成立了民事合同关系。加上D某在获得委托费用后继续就学生入学事项进行尝试,尝试无果后愿意退还相关费用,并且已实际退还了部分款项,可见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D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诈骗罪。
- 案件的被害人系中介L某而非学生家长。针对这一特殊情况,辩护律师认为:从D某的角度上看,D某没有对中介L某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从L某的角度上看,L某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且最关键的是中介L某在涉案事件中的角色只是中介,其本身没有基于对D某的委托而处置了自己的财产。因此,D某对中介L某不成立诈骗。
- 即便公安机关认定D某的行为存在部分虚构,D某在答复L某前也做了核实工作,其告知L某的相关信息也具备基础的事实依据,其行为中的虚构成分较低,无法达到关于欺诈的标准,D某对中介L某不成立诈骗。
四、办案结果
犯罪D某某涉嫌,于2023年9月11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取保侯审。
五、办案心得
(一)会见应及时且全面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或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会见,尤其是嫌疑人被刑拘后至公安机关报捕前的关键时期,辩护律师更应尽快会见当事人。通过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了解到案情经过、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等,为后续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二)密切跟进和积极沟通是关键
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报捕前的时间段内,应密切关注案件的推进进度。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D某进行刑事拘留后的第7日便向检察院进行了报捕。由于辩护律师始终密切跟进案件进度,及时了解到报捕时间并及时递交了法律意见,为当事人把握住了争取不捕的关键时机。
同时,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需要积极与办案民警、主办检察官就案情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辩护律师在向他们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也能够了解到他们对案件的观点,让后续的辩护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在与公检法沟通的同时也要与当事人家属保持沟通,让家属知晓案件进展情况,也能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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