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0号
L某涉嫌盗窃罪,广西望之辩律所韦皖子律师、陈冠超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L某2022年9月从南宁市某学校毕业后,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又多次回到学校,多次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盗窃,盗窃了多个学生宿舍及数十名的学生现金近万元。2023年3月某日再次进入学校后被学生认出并当场拦下,学校保卫工作人员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将L某带走,L某被南宁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2023年4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23年3月22日L某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所韦皖子律师、陈冠超律师为L某辩护。韦皖子律师、陈冠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L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与公安机关主办人员沟通相关意见,同时赴学校现场实地走访调查,与L某毕业前的带班老师了解L某情况,了解到L某因为某科成绩出错,目前未获毕业,还需回校补修才能办理毕业的信息。掌握相关情况后,韦皖子律师、陈冠超律全面分析案件,确定办案思路,同时收集相关有利证据,比如:多次与学校沟通,申请学校出具L某系该校2022届毕业生,但目前未获毕业,仍需回校补修课程的证明。2023年3月下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侯审申请书》未获同意,2023年4月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审查后还是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5月再次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也未获同意。2023年6月全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韦皖子律师、陈冠超律师通过与学校老师沟通,联系被盗学生沟通退赔事宜,L某家属代L某向全部数十名学生进行退赔,赔礼道歉,获得数十名学生出具谅解书。后韦皖子律师、陈冠超律师在充分阅卷并与L某核实后,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谅解书》、《学校证明》等材料一并提交检察院,并多次与主办检察院沟通,2023年7月7日检察院对L某取保侯审,2023年8月7日检察机关对L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L某、阅卷、并与家属、学校沟通等工作了解全案情况,基于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对L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意见:
(一)本案L某涉案时21岁,虽然已经于2022年7月毕业离开学院,但学校证明显示,涉案时L某属于结业情形,仍需补学分才能办理毕业。其是在回学院修学分期间到学生宿舍实施盗窃,应当认定L某涉案时仍是特殊的在校学生身份,对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二)起诉意见书认定L某到学生宿舍多次盗取学生现金,虽然L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7-8次,涉案近万元,但在案证据能证实L某到学生宿舍实施盗窃的只有3次,认定7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涉案金额,有被害人证实失窃的涉嫌盗窃金额也只有****元,而不是近万元,只能以****元认定涉案多额。
(三)L某及家属已向全部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全部受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L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不再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
(四)L某在学校被学生认出并拦下后,当场承认盗窃行为并提出愿意赔偿学生,学院保安工作人员电话报警后,L某主动配合在学院操场等待公安机关将其带回走,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五)本案L某涉案时21岁,系初次涉嫌犯罪,涉案金额不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罪的L某不起诉,让他看到希望,要比提起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
四、办案结果
2023年7月7日L某获得取保侯审。2023年8月7日检察机关对L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一)刑事案件关乎生命自由,无大小之分!接受委托就必须全力以赴。或许你认为不是大案要案的案件,但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一旦亲人陷入牢狱之灾,就是天都要塌下的事,不仅影响涉案人的权利自由,甚至影响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未来。作为,要有共情的换位思考,一旦接下案件就没有大小之分,每一个案件都关关乎他人的人生,都应当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二)在当前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下,检察机关对尚未批准逮捕的,作出不起诉的几率就会高。检察机关一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案件要争取获得不起诉是难上加难。律师不仅要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上较批准逮捕时要有突破,还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服检察官,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技能和尽心尽力,当然也需要检察官具有强烈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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