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号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L某某在微信群内认识一名手下有卖淫女的男子,在有嫖客想要嫖娼时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如介绍成功可从中获利。后L某某便在网络上招揽嫖客,并先后通过微信将嫖客介绍给该名男子。2022年末,L某某被执行逮捕。后检察机关以L某某涉嫌提起,并认为L某某与其他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向法院提出建议判处五年至五年半的量刑建议。
二、办案过程:
2023年10月中旬,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安排黄露仪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L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为充分有效维护L某某的合法权益,作为该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并连夜研究案情。通过详细阅卷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后,承办律师结合案卷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梳理。第二天上午承办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与其进行详细沟通,并到法院参加了本案的庭前会议。基于案件材料以及当事人L某某的陈述,承办律师对该案中L某某的定罪以及是否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并拟定本案辩护词。
三、辩护意见:
(一)关于指控L某某为恶势力团伙一员,辩护人认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规定,认定恶势力要求、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L某某根本就不认识其他被告人也没有和任何其他被告人见面接触过,根本不存在与其他被告人纠集一说。也没有实施除介绍卖淫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从定罪上来看,被告人L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1.从主观要件上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从本案材料证明以及被告人L某某的供述可以得知L某某并没有组织的故意。
2.从客观行为上认定,被告人L某某没有组织行为,也没有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且本案中被告人L某某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从来没有接触过卖淫者,不认识本案受害者。更谈不上对她们进行管理。
(三)从量刑上看,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L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四、裁判结果:
判处被告人L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一万元。(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半)
五、办案心得:
(一)案件无大小,积极、认真做好每一个案件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待法律援助案件与我们平时代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一样,对涉案的当事人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的结果也很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不管案件大小、无论收费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履行作为律师的职责与使命,倾心尽力地承办,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名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判。
(二)结合案情、聚焦关键,制定有效辩护策略
及时充分的会见、全面仔细的阅卷、及时有效的调查、庭前会议的参与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而合理制定辩护策略并根据庭前会议及庭审客观情况及时调整更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
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情、证据和研究相关法律以及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紧贴案件实际,科学制定策略,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审判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实现了本案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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