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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x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辩护为从犯

发布时间:2025-04-07 13:11:20 浏览:45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9日X某找到辩护人,称其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X某以自己公司为抬头申报走私的若干柜货物被调查,后因涉案金额较大等原因案件将被单独处理,缉私局将案件变更为对X某个人的案件。现在当事人已经存在自首情节,希望争取立功。

二、办案过程

(一)阅卷初步了解案情

介入辩护后,我们先联系检察院确认案件的移送情况,后调取了全案的证据卷宗,加班加点仔细梳理阅卷笔录,意外发现案件存在很多疑点。我们认为X某在全案中的作用有限,于是进行类案情况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流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否是走私货物的货主、有没有参与到走私全流程的策划、在走私链条中取得收益的大小是司法机关在全案中对主从犯的认定的大量考虑事项,案例中两个被告均因不是货物货主、仅仅负责报关进口、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获利有限等原因,最终都被法院认定为从犯。另有案例被告人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于其所属单位仅以伪报货物性质进行走私、走私链条中单位起辅助作用、负责人地位和作用不可能高于单位的原因,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从犯。通过同类案例检索,我们发现X某很有希望能够被认定为从犯,于是起期望能够按这个方向辩护。

(二)确立辩护方案

辩护人决定对案件中证据的问题提出独立辩护意见,这样既不会影响当事人自己认罪认罚,同时也可以将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瑕疵提出,以便于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经过和当事人反复沟通确认,当事人也认可认罪认罚、从犯的辩护方案,让辩护人独立就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三)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

辩护人按照辩护思路整理出《初步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书》,请求认定为从犯,同时争取X某的立功表现认定,希望检察院对X某作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为减轻办案机关压力,便于案件处理,辩护人又针对司法解释和实践情况检索和制作了《从犯情节认定案例检索报告书》,进行分析梳理后一起提交给检察机关。

三、办案思路

一、本案起诉书已客观认定X某具有从犯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 结合整个走私链条流程和非法所得的分配情况,X某应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首先,X某并未参与走私策划,仅涉及物流环节,在整个走私链条流程中作用有限。本案走私犯罪整个流程涉及策划、分工实施和非法利益分配等。X某仅负责把货物运至大嶝岛并提交台湾货主提供的报关资料报关,A某负责将货物从大嶝岛提出后运输至指定点,二人对于走私环节的其他流程均未参与。本案中走私流程细节均由TY公司、JT公司、JK公司以及LQ公司进行策划X某与A某二人仅是按代理公司要求进行清关以及提货,二人在本案中仅占极其有限的部分。根据X某及A某的供述可知,X某负责利用货主提供的货单将货物从东渡码头运输到大嶝市场,而A某负责召集大嶝岛居民通过“蚂蚁搬家”的形式把货物从大嶝市场提出并运送至JK公司指定点,此后货主如何安排货物运输至何处,货物销售往何地,货物获利多少,二人均不知情。由此可见二人在走私链条中涉及环节有限,属于底层的参与人员。

其次,在走私链条中,X某与A某所参与的仅仅只是货主和买家多种贸易链条中的其中一种的一部分,而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均为货主来定,X某并没有主动权。如根据货物买家LQ公司的H某的供述,LQ公司购买台湾货物到大陆一般有三种方式,正贸方式、大嶝岛小额贸易、小三通散货,除了正贸模式有全部的报关材料之外,大嶝岛小额贸易模式以及小三通模式均没有全部报送材料。大嶝岛小额贸易模式只有在公司紧急要用货的时候才使用。由此可见,一般贸易或小额贸易均由货主来定,X某并没有主动权。

最后,从利用小额贸易资质的角度上看,本案事实上只有很小部分是用X某经营的YZY公司的小额贸易资质,在全案中占比很小 。特别提出的是,本案共118票涉税共计8810317.03元,其中使用YZY公司小额贸易资质的仅有15票,涉税额1479616.66元,占全部涉案金额的比例仅为16.79%。直接使用JK公司资质的贸易将近85%,占绝大多数。

  1. 本案中货主对接的是代理商与X某互不认识,X某仅对接代理商所处理的部分行为

以买家LQ公司的H某的供述为例,LQ公司支付的报关清关以及物流费用均是由卖家TY公司(台湾货主)与台湾代理商JT公司商定后由TY公司的C某告诉H某。而关于X某的涌之源公司,H某仅知道此公司的存在,但从未与此公司及X某接触过。结合X某的供述可知,X某全程只与台湾负责出口的JT公司以及大陆负责进口的代理商JK公司沟通,而这两家公司均是由L某负责运营,对于货物的卖家TY公司以及买家LQ公司X某均无交集。而与货主对接并将货物运输至货主所在地的是L某及其员工T某,关于走私链条的细节X某并不完全知情。

  1. 和货主买家巨额走私获利相比,X某的实际获利极小

X某按货柜收取物流费用,与货值无关,和货主买家巨额走私获利相比,扣除物流人工成本获利极小。TY公司与JT公司商谈后由TY公司的C某直接给LQ公司的H某报价,X某并未参与到相关费用的商谈中。X某所获得的报酬仅是物流报价中的一小部分,与货物买卖双方的TY公司、LQ公司,或者是负责在台湾出口的JT公司以及负责在大陆进口的JK公司相比,X某所获报酬极其有限。

根据YZY公司财务人员初步估算,本案涉及的119柜包干费扣除相关费用(国外代理操作费、换单费、仓库费、拖车费、吊卸及码头费、转关费、报关报检费、A某出卡口费、验货费)后,利润所得仅约为348884元。

特别说明:(1)因原始数据在海关处,为初步估算。以上扣除费用均为固定金额且基本变化不大,故估算金额与实际金额误差不大。(2)X某提交的证据2-6,2016-2020年的相关票据中体现为“厦门HY物流有限公司”,系因YZY公司对外无订仓代理资质,作为X某100%持股的HY公司是一级货代公司,可以向船公司、外代、外运及其他的代理公司订仓,YZY公司便挂靠在HY公司名下作为二级货代公司,因无对外订仓代理资质,对外一直使用HY公司的订仓代码,相应的款项也是由HY公司进行代付,故票据抬头均体现为“HY物流有限公司”。(3)X某提交的证据1“20xx-20xx年利润表”中LY货柜包干费体现为13000元,系公司财务做账时已将给予A某的2000元进行了剔除,故X某当庭陈述LY货柜包干费15000元(包括A某2000元)实际与利润表相符,这一事实A某当庭陈述及X某、A某笔录也均有体现。“20xx-20xx年利润表”中JK货柜包干费均固定一致,系X某当庭陈述,使用YZY公司资质报关费用更高,使用JK公司资质报关则费用相对低些,因JK货柜多数使用JK资质报关(共111票,仅8票使用YZY资质,103票使用JK资质),因友好合作关系X某便未加收8票原应支付的多出费用,故“20xx-20xx年利润表”中JK货柜包干费均固定一致,未体现差别。

  1. X某与A某属于合作关系,作用相当且收益极小,应一并认定为从犯为宜

根据X某及A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可知,二人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根据X某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中可知,X某之所以和LY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是经过A某的介绍,因该业务是A某介绍,故A某在每个货柜包干费的基础上额外收取2000元佣金。A某的佣金并不是由X某支付,而是由委托X某进口的公司将A某的佣金以及包干费一并支付给X某后,再由X某方转支付给A某。此外,X某也在供述中表示,A某是在大嶝岛市场收集身份证将货物取出,并非受X某雇佣和指示。据此,X某与A某无明确雇佣关系,二者作用相当,且均获利极小,应一并认定为从犯为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X某在走私链条中仅负责物流环节的一小部分,利用YZY公司小额贸易资质的占比较小,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形式均为货主指定,X某按货柜收费与货主买家等相关人员相比收益极少。基于以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X某应被认定为从犯。

二、X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除从犯外还具有其他多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X某于2024年6月6日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有期徒刑5-6年的量刑建议。除从犯认定外,X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某案发后多次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及预交罚金,请求法庭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违法所得及罚金,依法采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三、X某还具有下列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X某实际获利小且家庭困难,请求法院在确定违法所得及罚金时予以考虑

首先,X某实际获利小,仅为348884元。本案涉及的包干费扣除相关费用(国外代理操作费、换单费、仓库费、拖车费、吊卸及码头费、转关费、报关报检费、A某出卡口费、验货费)后,利润所得仅约为348884元。其次,X某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予以人道主义考虑。社区居委会证明,X某目前家庭开支主要依靠其大女儿从事财务工作的收入维持,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对X某判处罚金时综合考虑。最后,X某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悔罪彻底。X某多次表示愿意判决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可以看出其真诚悔罪,悔罪彻底。

2.X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无再犯的危险

X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案案发主要系其法律意识低,案发后其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后悔不已,无再犯可能。

3.X某在看守所期间,因病危紧急入院,身体情况较差,请求法院予以人道主义考虑

X某于2024年6月25日因自身病情紧急入院,入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2.脓毒症、脓毒性休克3.高乳酸血症4.纵隔多发小淋巴结5.肝囊肿6.胆囊结石7.左肾钙化灶8.乙型病毒性肝炎9.肝功能不全10.肾功能不全11.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高氯血症12.高尿酸血症。身体情况较差,需经常复诊并服药控制病情。据此,请求法院予以人道主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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