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3号
案情简介:
W某某(本案被控告人)在某工厂关停工作开展期间,曾向Z先生(本案控告人)说其老乡“W某”和某领导关系好,主动索要钱款给“W某”用于本案某工厂继续经营发展疏通关系,其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Z先生索要总计200万余元。W某某将其与“W某”的微信对话截图发给Z先生,并以各种理由拒绝Z先生与“W某”直接接触,故Z先生与“W某”没有见面也没有通话,后Z先生在另一起与W某某的民事纠纷诉讼期间偶然发现W某某所说的“W某”绑定的是W某某本人使用的手机号。W某某用其一个号码注册微信,即Z先生已加W某某好友的微信号;另一个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名称为“W某”,即与W某某所称老乡“W某”姓名一致,且“W某”的微信头像与W某某发给Z先生的微信截图上的头像一致。至此发现W某某用其两个手机号注册两个微信号,自己和自己聊天,虚构与“W某”的聊天及关系疏通内容。
经过律师多次与Z先生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在被答复本案应为民事纠纷后仍不放弃,与公安机关耐心、有理有据地交流沟通,并提交控告状、证据等多份材料后,最终报案成功。
办案过程:
本案发现W某某存在犯罪事实,是因W某某和控告人之前还有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梳理证据过程中发现了W某某的犯罪线索。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本案所经过的办案流程如下:
- 指导控告人把W某某用其另一手机号注册的名为“王某”微信、控告人被索取款项的聊天记录等的证据截图固定下来;
- 指导控告人提供转款银行流水,将案涉所受损失的款项一一对照;
- 整理书面的控告状,并且将证据整理成册,清晰明了列明给公安机关,以帮助办案民警清楚了解案情,提高立案可能性;
- 对控告人进行控告前辅导,指引控告人在被询问时如何合理陈述案情;
- 在民事纠纷进行时,向法院提交W某某的犯罪线索,主张法院应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的犯罪线索;
- 陪同控告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与民警充分沟通,多次强调本案事实与证据显示已完全构成。
最终,通过坚定的说服和充足的准备,在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后,在距第一次控告4个月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控告思路:
经济类诈骗案件的控告难度是极大的,特别是本案存在有另一民事纠纷,办案机关更容易偏向于认定双方为民事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完成。
控告案件之所以难,是因为需要承办律师统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完成辩护律师到控告律师的转变。辩护案件只需要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其中一个突破口,但是控告律师却要证明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下为本案被控告人所符合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被控告人存在欺骗行为。其注册了两个微信号,自己与自己聊天,虚构与其老乡的聊天,主动向控告人索要钱款说要为某工厂关停工作进行关系疏通。
2、被控告人的欺骗行为让Z先生错误地认为其确实在为某工厂的继续经营而努力,使Z先生基于其虚假承诺而转账。
3、Z先生基于错误认识将钱款多次转入被控告人的账户,且数额特别巨大,已经高达200多万元。根据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的立案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控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立案调查。
4、Z先生将200多万元的款项分多次转入被控告人的账户,被控告人实际控制了Z先生的财产。
办案结果:
2024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对Z先生控告w某某涉嫌诈骗罪案立案侦查。
办案心得:
本案的犯罪线索是从民事纠纷梳理事实与证据的时候发现的,这离不开当事人的如实、详尽的陈述,也离不开律师对于当事人陈述的仔细倾听、对涉嫌犯罪的敏感性、构罪的熟悉程度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梳理和把握。本案控告人和办案律师相互协作,公安机关耐心研判,各方都对案件做出了努力,对于困难不言弃,终获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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