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人D某在四川省某县一茶楼工作时认识名叫“L某某”的男子(在逃)。2022年9月起,D某在明知其转账的资金系网络赌博资金的情况下,按“L某某”的安排提供个人农业银行卡、手机等为其过账,“L某某”承诺按入账收入的千分之二支付D某报酬。2023年4月21日,D某按“L某某”要求在中信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卡用于过账,同时签署了《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D某通过手机银行APP将转入自己农业银行卡和中信银行卡资金转出到“L某某”指定的账户。经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D某名下农业银行卡过账流水3980万余元、中信银行卡过账流水950余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5万元,15万元转入其中信银行卡,10万元转入其农业银行卡,系被害人C某于2023年5月22日转入。被告人D某供称通过微信绑定的农行卡以微信充值、向个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获取报酬共计56286元,以其他方式获利2万余元,获利已用于日常开销。
2023年7月1日,被告人D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2023年7月31日,D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
将在案所有信息整合分析后,陈庆山确定了轻罪的辩护思路,就案情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抓住当事人主观上的明知范围、犯罪阶段作构罪分析,论述当事人D某的行为仅满足帮助信息活动罪而不足以构成。 经陈庆山律师分析判断,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当事人D某的量刑有利,在辩护律师陈庆山的见证下,D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过程
陈庆山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D某。会见过程中陈庆山律师先就案件问题向当事人D某进行询问,然后向D某转达了家属的问候,并记录了D某给家属的问候和嘱托,最后给D某沟通了律师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陈庆山律师立马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对案卷进行充分分析后,陈庆山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D某,与D某核实案卷细节和疑点。将在案所有信息整合分析后,陈庆山就案情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从案件定性上进行轻罪辩护。
经陈庆山律师分析判断,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当事人D某的量刑有利,在辩护律师陈庆山的见证下,D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经与法官沟通,陈庆山律师修改了辩护策略,转而从、认罪认罚等角度做罪轻辩护。
办理结果
陈庆山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D某二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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