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初,被告人G某某在某软件上联系到一名绰号“胖子”的上家(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该上家要求G某某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并许诺报酬。同年5月月底,被告人G某某在明知上家实施电信的情况下,通过J某某(另案处理)找来W某某(另案处理),由W某某出面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G某某将该银行卡及U盾通过寄送的方式提供给上家。同时,被告人G某某还按照上家指示要求W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办理了“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为后续开设公司银行账户作准备。
2023年6月,被告人G某某按照上家指示,带领W某某至上家指定酒店,在上家其他人员进行银行卡操作时监视W某某。经查,W某某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后,在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期间流水线达20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Z某某被资金24万元,通过一级卡转至该卡内。目前,该卡被冻结资金1660222.06元。
辩护思路
鉴于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较为充分,陈庆山律师决定做量刑辩护,从各个角度论证,力求对G某某的量刑达到最低。同时,在陈庆山律师的见证下,G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了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办案过程
本案案发于7月份,陈庆山律师于9月份接受委托,本案当事人G某某此时已被逮捕,另外两名同案犯被。
接受委托后陈庆山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G某某,从G某某处了解到基本案情,就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做初步的法律分析,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了解办案机关指控思路,奠定后续的辩护方向。案件到达检察院后,陈庆山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进行全面的案件分析并确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思路。
办理结果
被告人G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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