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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某涉嫌诈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陈庆山律师经过不懈努力,达成认罪认罚协商。

发布时间:2024-08-08 10:56:23 浏览:1459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T某某在明知上家“千万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按上家安排向H某某、L某等人购买电话卡,并将其购入的电话卡用两部手机和一条音频线登录“阳光”软件架设手机口设备,以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经查,犯罪嫌疑人T某某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手机号156*向他人提供通讯转接时导致深圳市T某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19685元;于2023年5月2日通过手机号156*向他人提供通讯转接时导致广东省某市H某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46600元;于2023年5月7日通过手机号182*向他人提供通讯转接时导致河南省某县L1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68215.96元,于2023年5月7日通过手机号 198* 向他人提供通讯转接时导致东莞市L2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149642元;于2023年5月9日通过手机号158*向他人提供通讯转接时导致深圳市L3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41327元,合计涉案金额为325469.96元。

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确定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并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请求对T某某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量刑。

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T某某本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对照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确定了辩护思路。在整合了所有证据,就事实方面、法律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后,办案律师确定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并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请求对T某某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量刑。

办理结果

陈庆山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检察院让当事人T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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