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69号
一、案件概况
罪名:,或者
结果:不批捕,变更为
焦点:嫌疑人系银行退休人员,竟然在被他人忽悠后,将银行卡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卡一并交给对方,对方通过其手机卡洗钱200多万元,此种情况下,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画外音:邹玉杰律师与团队成员周元律师介入后,准确抓住案件关键突破口,反复多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二、案情简介
一个银行退休人员,为了贷款,竟然鬼使神差的相信了一个深圳的骗子,将自己的手机银行账户、密码通通给了对方,甚至把绑定的手机卡都快递给了对方,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竟然毫无觉察,是在让人感觉不可思议。
这事,是2024年五一之前发生的事情。
对方收到她的手机卡和银行密码后,就一直声称贷款很快就会下来,让她不要着急。(这些内容,都在微信聊天记录里)
五一之后,贷款仍然还没有下来,对方竟然一再继续忽悠,嫌疑人此时才开始产生怀疑,就去银行查了一下银行卡的情况,看看贷款到底有没有下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流水竟然有数百万之多。
嫌疑人终于意识到了问题,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赶快将银行卡修改密码,将手机卡挂失,至少先保证流水不至于继续扩大。
再后来,她就被外地警方给抓获,送进了看守所,罪名是诈骗罪。
三、办案过程
J某被关押进看守所之后,他的亲戚(也是律师,太远不太方便)就找到了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委托邹玉杰律师为J某进行辩护。
邹玉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J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尽快会见J某,对此深入沟通,以求快速了解案情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去了看守所,通过会见向J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涉及的罪名究竟什么(是诈骗罪,还是),并详细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解读了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尽力安抚其焦虑情绪。
2、分析案情,研究案件,找案件突破口
深入了解案情后,邹玉杰律师和团队成员一起对该案件的定性进行了研究讨论,具体分析案件的可能:
①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②如果构成犯罪,究竟是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③如果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又应该设计具体的办案方案?
3、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有理、有据、有节)
为了的合法权益,邹玉杰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多次和办案机关沟通,且形式多样(包括见面、电话、书面):
①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书;
②和办案警官沟通,试图说服办案机关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③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④和检察官直接沟通,介绍嫌疑人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嫌疑人也是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四、办案思路
J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具体法律意见:
因涉嫌诈骗罪,J某被刑事拘留。
移送审查逮捕时,侦查机关将本案定性变更为帮助信息活动罪。
作为J某的辩护律师,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和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J某不符合必须羁押的情形,不需要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J某的情况比较特殊,其给涉嫌诈骗或者给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更没有实际参与诈骗行为,不应该构成诈骗犯罪;
另外,由于J某对于对方(深圳)的犯罪活动并不明知,甚至明显就是被欺骗,当然也不应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现有的微信聊天记录,恰恰可以反证J某对于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明知。
早在2018年,J某就已经退休,早已不接触银行业务,对于现今的电信诈骗情况根本就不了解;实际上,J某在更早的时候也没有怎么解除银行贷款业务,十多年前,因为家庭问题,J某曾经多次吃安眠药自杀,抢救过来之后,单位里也就不敢让其继续解除更具体的业务。
2、J某和电诈犯罪嫌疑人接触的主观想法就是为了合理合法的贷款,而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给对方提供银行卡。
当时的J某,经过和对方反复沟通,其也意识到可能会有被骗风险,只是在对方一再保证下才相信对方,才将银行卡和手机卡邮寄给对方,这些事实都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即便如此,J某也没有想到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会成为对方的犯罪工具。
3、尽管J某的不当行为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不过现有证据也足以证明J某当时情景下,实质上也是被诈骗团伙欺诈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来讲,J某也属于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只不过损失不是金钱罢了,而是实实在在的自由,以及可能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微信聊天记录,基本上可以完全还原当时场景,从中可以看出,当时J某的信用卡已经逾期,急需要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不管是从银行,还是从其他任何地方只要能借到钱,J某都可能会答应对方的要求。
此时的J某确实没有完全彻底尽到注意义务,不过其一再和对方核实,实际上已经尽到相当多的义务(以一个退休人员的认知水平,大概也只能做到这个程度),但是,其确实没有帮助这些犯罪分子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否则她就不可能反复和对方提报警的事情。
其次、J某的行为不仅不构成诈骗罪,也不应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主观上也没有什么恶性,且愿意认错(有错误,不一定构成犯罪)认罚,总之其行为完全不符合《》第81条、《检诉规则》第128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一)按照上述规定,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应该批准或决定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具体到本案中,J某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情形:
1、J某到案后,随即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全部事实,而且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其更不可能再实施其他新的犯罪。
2、尽管J某的这种不当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不过,J某并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就说即便对其取保候审,也不会继续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毕竟其涉及本案中,也并非其主动加入,而是被动牵涉进来,甚至可以说是被骗进来的。
3、J某即便涉嫌违法犯罪,本案中的主要证据大多也都是客观性证据,目前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搜集完毕,其不可能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
4、本案中即便存在被害人、控告人,J某也根本没有和他们接触过,甚至自始至终就不认识,当然也就不可能对他们实施打击报复。
5、主观上,J某并没有多大恶性,其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其只是想通过非正常途径贷款成功,及时还上信用卡,其本人主观上绝对不存在《诉讼规则》第133条规定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
6、结合上述情况,可知即便对其不予羁押,也绝对不致发生现实社会危险。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J某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主观恶性较小,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安,尽力弥补自己的无知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伤害,所以,对其不予批准逮捕,进而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不至于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五、办案结果
最终,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J某涉嫌犯罪主观故意不太充分,直接定罪或许存在不妥,故而同意对J某不予批捕。
2024年6月21日,某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书(某检刑不捕〖2024〗X号),决定对J某不批准逮捕。
六、办案心得
嫌疑人曾一再问我:如果检察院真的批捕了,我还能不能判呢?
我的回答很简单,但是态度特别强硬:
一个人想要办成一件事情,一定要有信心,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要经常想象自己能够成功,或者已经成功。在大脑中描绘成功后的样子,长期坚持这种积极的想象,最终大概率会成功。
相反,如果一个人整天想象自己失败后的情景,失败后会多么悲惨,有多少人看不起自己,最终的结果可能真的会失败。这就是所谓的梦想成真。
研究发现,我们大脑中描绘的现象和图片,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都有可能实现。换句话说,就是你如果天天想自己有可能会被批准逮捕,只要想的足够久,那就真的有可能变成现实。
因为人的所思所想会不由自主的显示在自己的表情上——“相由心生”嘛,如果嫌疑人自己所想被检察官觉察到——即便给嫌疑人判个缓刑,她也完全可以接受,检察官或许会不由得冒出这么一个想法——“她是不是真的有主观故意?”
这,就太危险了。
最后总结——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所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会影响他客户的一生,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祖孙三代。
所以,律师每多努力一点,或许都有可能将案件多推进一步,案件就有可能距离成功更进一点,只要一直坚持努力,成功或许并不是遥不可及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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