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8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果:轻判
亮点:轻判
焦点:G某的行为在中是否属于
封面语:G某被控通过出资“套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后销售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49292.64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G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宣告。最终法院判处G某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9月期间,被告人G某与L某共同出资“套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后,在深圳某市场租赁的档口销售牟利。L某通过微信与“水客头”(招揽人员并利用其免税额度进行套购海南免税商品的组织者)H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等人协商需要收购的海南免税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在达成一致后,将需支付的货款和H某某等人的收款账户通过微信发送给G某,G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转账支付货款后,H某某等人将免税商品邮寄至L某指定的收货地址,L某收货后销售牟利。G某还负责管理走私资金。
经调取2021年5-9月期间G某向H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转账的支付记录并统计,G某走私海南免税商品共计人民币19036229元,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49292.64元。
三、办案过程
跟所有的刑事案件一样,接受委托、会见、阅卷、出具法律意见、沟通协商量刑、准备质证意见、发问提纲、口头辩论意见和书面辩护意见等。
不同的是,这个案件我们前后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且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附了认定为从犯的类案判决,第二次补充起诉的庭审后,我们的书面辩护意见附了G某和L某在全流程上所参与环节的对比表。
四、办案思路
对指控被告人G某与L某共同出资“套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转售牟利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及证据均无异议。
对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G某虽有出资行为,但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话语权,没有管理走私资金的行为。与同案人L某相比较,被告人G某在共同犯罪中既不掌握货源和销路,也不参与对进货和出货的品类、价格、数量等事情的讨论和决策,其出资行为和按照L某的指示转账货款的行为仅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应认定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2.根据L某与G某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G某仅根据L某的指示从事被动的转账工作,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弥补过错,G某的家属已经预缴。G某的行为符合《》第72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五、办案结果
G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穷尽一切的说服手段,包括类案和图表等,终于拿到超出当事人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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