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Z某入职北京某自媒体公司,担任主编一职,负责审核发布在公司公众号上的文章。后经公安立案侦查公司自2018年开始多次利用公众号的影响力,发布他人不实信息,实现敲诈勒索的目的。Z某因此被刑事立案侦查。
【争议焦点】
Z某是否构成
【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多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发生在Z某入职某自媒体公司之前,均与Z某无关,本案中只有一起涉嫌敲诈勒索发生在当事人入职之后,成了关键问题。第二、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Z某在入职后短短两月工作期间,并无胁迫企业的行为,只是从自己的职责出发,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三、Z某无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入职时间很短,对于公司结构、运营模式仍在熟悉过程中。综合来看,Z某主客观上均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此思路出发,提出详尽的法律意见,论证无罪的观点。
【案件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Z某入职时间短,不清楚公司涉嫌犯罪的商业模式,只领取基本工资加绩效,并且没有提成,无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客观上也不了解、不参与商务谈判,无胁迫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只是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履行自己的职责。最为关键的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多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均发生在Z某入职公司之前,与Z某无关。综合来看,Z某无罪的可能性有了无限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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