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65号
峰回路转:龚振中、黄露仪、伍贤钊律师辩护的虚假诉讼案的被告人获得不捕不诉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广西Y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开发矿山的需要,向L某及其配偶H某借款800多万余元用于投资T县的两个石场。但因经营不善导致石场的经营者需要将采矿许可证转让以偿还各项债务。又因为Y公司对石场及其经营者享有债权,对L某、H某夫妇二人负有债务,故Y公司与石场及其经营者、L某、H某三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并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合同。
期间,2021年8月H公司与石场及其经营者签订矿山采矿权及配套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采矿经营权及采矿相关设备设施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向石场支付转让款。
由于H公司未能完全履行自身付款义务,石场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能向L某、H某偿还债务,故二人将石场及Y公司共同诉至H市J区人民法院要求石场向二人支付债务款项900多万元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双方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协议,并由J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在诉讼过程中L某、H某出于对石场可能将财产转移无法清偿自身债务的顾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保全了石场的采矿许可证。
而侦查机关则认为L某、H某与Y公司及石场三方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导致无法正常过户到H公司,造成H公司矿产损失2500多万元,故构成虚假诉讼罪,进而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及与L某充分沟通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本案L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不符合提起批准逮捕和提起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实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则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罪限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同时,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涉诉法律关系具有不同认识是正常现象,而这本身又是属于法院应当进行民事审理加以甄别的内容,故只要当事人不涉及对全部的、整个的客观事实的根本篡改,就不存在不法性,也就无需进行刑罚处罚,即使同时涉及部分事实的篡改,如果未使法律关系完全改变,也不属于虚假诉讼刑事规制范围。
而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在犯罪客观方面,L某、H某对Y公司的1000多万元债权合法有效且真实客观存在,并非是无中生有捏造而成。同时Y公司将对石场的债权转让给L某、H某以抵销该公司相应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L某、H某与石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又由于石场未能将该债务向L某、H某二人清偿,基于此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石场及其经营者的民事诉讼、属于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罪主观方面来看,L某、H某均是为了追求和保障自己实际出借给Y公司的款项能够得以追回才提起相应诉讼,二人起诉的目的是追偿合法债权,并不是刑法所禁止的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起诉,同时整个债权转让及诉讼过程中,由于L某、H某二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为此二人均是在咨询过专业人士,经过专业人士对二人所涉及的民事关系进行专业分析并代理,因此二人均认为债权转让行为及相关诉讼的提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非明知无合法诉权或无真实事实基础的前提下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辩护人认为L某、H某二人主观上也不存在虚假诉讼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L某、H某二人在客观上并未实施捏造事实的行为,更没有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观上也不存在实施虚假诉讼罪的故意,二人与相关人员之间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羁押于看守所的L某、H某了解基本案件情况,从家属处调取相关民事案件诉讼材料阅卷分析,并形成书面意见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沟通,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在L某、H某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也不敢掉以轻心,积极保持跟主办警官沟通,跟进案件。在本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授权手续及阅卷,在阅卷后辩护律师形成多份书面材料,先后5次向承办检察官表达辩护观点,经过不懈努力与积极沟通,案件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作出了对L某、H某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一、检察机关经审查讨论后认为,L某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决定对L某、H某不予批准逮捕并。二、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作出了对L某、H某不起诉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一、虚假诉讼罪案件在目前仍不属于常见犯罪,且往往掺杂着大量的民事法律法律关系及诉讼材料,对于办理该类型的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及早介入案件,通过有效会见及仔细阅卷,形成专业法律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厘清各方民事法律关系,论述不存在通过捏造事实形成虚假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及理由,结合罪名特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阐明不需要逮捕以及符合不起诉的理由,循序渐进,在争取到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的良好效果后继续向司法机关争取不起诉的成果。
二、办案过程中通过会见向当事人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介绍诉讼权利,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与家属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向其介绍刑事诉讼流程规定,以排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三、即使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也要及时跟进案件,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互相交换意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争取说服承办人员以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据悉,这是望之辩团队本年度第二起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
望之辩,专业辩护,希望所在;,为生命面辩护,为自由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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