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30日,P某驾驶一辆白色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XX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现场P某拒绝配合做酒精呼气测试,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经鉴定,被告人P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2.4mg/100ml。目前案件在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辩护思路
一、P某驾驶时间短,且在深夜凌晨,社会潜在危险性较小本案中,P某饮酒后驾车时间为7月1日凌晨2时许,被挡获时间为凌晨2时29分。从驾驶起始点双XX路到被挡获点二环路东四段XX号门口,驾驶时间仅7分钟左右,驾驶时间较短。同时凌晨时段驾驶时段车辆、行人极少,P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实质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小。
二、P某抗拒检查程度不深,主观恶性较小根据P某被挡获当日挡获、吹气、抽血全过程的视频资料,P某在被交警挡获后,因害怕而产生逃避心理,在交警要求吹气测酒精时,未认真吹气。但随后被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全过程时,P某配合抽血检查。在讯问中,P某也如实坦白了涉案事实。因此在被交警查获的全过程中,P某出于害怕心理,前期有消极应对检查的行为,但随后仍及时坦白,配合调查,其抗拒程度不深。法律不强人所难,仅因暂时性地消极应对检查而被加重处罚,不符合情、法、理相结合的司法精神。
三、P某本人为成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为保护人才及维护经济稳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疫情之下,企业和个人都在艰难求存。P某作为一个八岁女儿的父亲,承担着家庭的重担,又同时作为高新科技创业期企业的骨干成员(证据材料交于检察院),承担着企业创新创业的重担。案发之后,P某真诚认罪悔罪,请求贵院基于保护民营企业,维护民生的原则,对P某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本案律师介入时间较晚,且当事人已经签署两个月的量刑意见。由于当事人企业及个人基本情况,为争取将其刑期降到最低,辩护律师多次与锦江区法院承办法官和锦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依法沟通,并递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最终,在一审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促使检察院重新提出了量刑建议,改为最低刑期为:拘役一个月,3000元。
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这段时间的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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