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认定金额大幅度减少
亮点:涉案金额大幅下降
焦点:涉案金额能否下降
封面语:顾某某涉嫌诈骗罪,卷宗显示其涉嫌两起诈骗事实,立丹刑辩团队李丽丹、徐虹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量刑定罪情节关键问题,根据卷宗内容,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使得顾某某涉案金额大幅度下降。
二、案情简介
本案公安机关起诉两起诈骗罪事实,内容如下:一、2017年3月,征收办对顾某某家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此次总共补偿顾某某200余万元。拆迁队在拆迁时,顾某某干预拆迁,致使应当全部拆除的鸡舍还剩140余平米未拆除,顾某某将此剩余的房屋继续使用。到2017年6月,街道办事处对某某公路受影响地块征收时,顾某某隐瞒了房屋已经被补偿过的事实,再次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顾某某以此非法获利37余万元。二、顾某某于2009年购买土地后,将三处房屋中间加盖两处房屋。在街道办事处征收西侧房屋及附着物时,顾某某隐瞒两处后加盖的无房照房屋是2008年建成的情况,致使两处无房照房屋本应按照800元每平方米补偿,最后按照3600元每平方米补偿,顾某某以此非法获利17余万元。以上两起事实共计诈骗金额54余万元。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关于第二起诈骗罪案件做无罪辩护,检察院采纳意见。
三、办案过程
顾某某被立案侦查后,其亲属来到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立丹刑辩团队李丽丹、徐虹律师为顾某某进行辩护。
李丽丹、徐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顾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顾某某,与其沟通案情。
李丽丹、徐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顾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丽丹、徐虹律师与顾某某沟通案件细节,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2、研读卷宗内容,推敲犯罪数额。
拿到卷宗后,李丽丹、徐虹律师加班阅卷,团队其他律师也予以支援。关于17万这起案件的指控,从证据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逐一分析,发现该起犯罪不仅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金额还存在与其他犯罪金额的混同。律师反复推敲,撰写无罪的法律意见。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李丽丹、徐虹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院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第2项犯罪事实中载明:“在街道办事处征收西侧房屋及附着物时,顾某某隐瞒两处后加盖的无房照房屋是2008年以后建成的情况”“顾某某以此非法获利17余万元”,对于上述指控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顾某某存在隐瞒两处房屋是2008年以后建成的情况。
顾某某购买秦某某土地后,将三处房屋中间加盖两处房屋。在街道办事处征收西侧房屋及附属物时,顾某某并没有隐瞒房屋建成时间。结合现有证据,分析如下:
1.结合顾某某八次讯问笔录的供述情况,针对起诉意见书中第2项犯罪事实均供述真实,前后陈述稳定,关于两处房屋是否为08年之前承建,顾某某没有告诉他人,也没有相关人员明确询问建成年份,获取该信息应当按照调取航拍图为准,但本案存在动迁征收人员处理程序疏忽,顾某某本人并没有隐瞒房屋建成年份的事实。
2.结合现有参与过征收项目中的工作人员笔录,针对顾某某是否隐瞒两处连接房屋建成年限问题,仅有崔某某在第二次笔录中陈述,但崔某某也表示“应当调取航拍图或让办事处给提供航拍图来确认这件事”,对于其陈述顾某某说的建成年限问题,仅为孤证。并且,其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其供述的证明力本身就较低,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应采信。
3.关于评估金额问题,崔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代表,其出具评估报告的过程受到领导的左右,仅为了达到其要求,与顾某某无关。
因此,本案针对“顾某某隐瞒建成年份”的事实,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观及客观行为存在隐瞒,现有证据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该事实认定不清。
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顾某某非法获利17余万元”。
结合现有卷宗内容,其中关于顾某某加盖连接三处房屋的两处房屋仅在顾某某的供述、崔某某的笔录、平面图及2017年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所体现,但以上证据中均没有案涉两处房屋的实际位置及测量面积,也就无法推算出上述金额。
综上,起诉意见书中确认的上述两件事实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五、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院《起诉书》中,仅起诉了第一起诈骗罪。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办理中,虽然阅卷工作量比较大,但辩护人一定要做得细致,对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及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部分要在卷宗中一一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无法形成闭环的事实要积极指出,提交法律意见,并与办案人员进行充分交流意见,以便办案单位可以采信辩护人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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