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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审判阶段变更定性,获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24-12-17 12:44:18 浏览:15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结果:变更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3年半的从轻判处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变更定性;从轻判处

焦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的剖析

封面语:杨某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一审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了解案情、进行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期间,陈沛文律师发现本案中被告人篡改系统数据的行为,并不具备破坏系统之功能,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在进一步进行案例的检索与研判后,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在审判阶段变更定性为轻罪。即便本案非法获利较大,且并未全部退赃,社会矛盾尚未化解,通过轻罪辩护,当事人亦获得3年6个月的从轻判处。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任职期间获知的技术主管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司的超级账号,利用超级账号可以修改公司后台数据库期权数据的权限,为自己注册的账号增加“期权”数据,并在公司运营的平台上进行交易,非法获利38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提起公诉一周前介入本案,介入后与检察机关沟通,承办人员对于本案定性态度坚决,认为被告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坚持以重罪提起公诉。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对案件进行梳理,敏锐地发现杨某增加的期权数据是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实际上实施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其行为并未影响系统中的其他用户使用,并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至多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进一步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向法院提出对本案准确定性的请求,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变更定性,从轻判处。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梳理案件经过后,从案件定性角度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1.杨某系使用获知的账号密码登录技术主管的超级账户,并非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不可能对计算机系统功能造成破坏。杨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获知的技术主管超级账户的账户密码登录超级账户,然后登录该超级账户,给其注册的APP账号中增加了“期权”数据。杨某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与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不同,通过账户密码进行登录时,连系统防护都不会造成破坏,更不可能对计算机系统功能造成破坏。

2.其对个人账户中期权数据的增加,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获取,并未破坏系统功能,因此,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杨某将其个人账户中期权数据增加后,便将获取的期权数据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获利。这说明杨某的行为并未破坏期权数据所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否则其获得的期权数据也无法用于系统交易获利。杨某的行为并未影响系统内其他用户的日常使用、交易,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原本的系统功能并未受到破坏。

五、办案结果

在一审阶段,向法官提出被告人篡改系统数据的行为并不具备破坏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请求对本案变更定性。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轻判处。

六、办案心得

1.注重细节挖掘与证据收集。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从杨某获取账号密码的方式、数据增加行为的性质等细节入手,最终发现,杨某篡改系统信息的行为不具有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的功能,而应定性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获取行为。

2.深入研究罪名构成要件是关键。在本案中,准确把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差异至关重要。通过细致分析案件事实,明确杨某行为的本质是获取数据而非破坏系统功能,为辩护方向提供了坚实依据。

3.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辩护人介入后,尽管检察机关起初态度坚决,但辩护人仍通过积极沟通,向司法机关阐述辩护观点。最终,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被法官采纳,将本案定性变更为轻罪,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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