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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涉嫌诈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苟晰律师为其代理,达成认罪认罚协商

发布时间:2025-02-20 10:34:56 浏览:409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述】

受疫情影响,C某某一位新婚不久的普通人,面对小生意的亏本,生活的压力,陷入两难。此时,一个商机从天而降---儿时好友向他发出去境外发展的邀请。似乎成了一线生机。

C某某带着对好友的信任,踏上了异国国土。然后,等待他的不是商机而是陷阱。刚到目的地就被送往诈骗园区,护照、身份证被被收走,在威胁下被迫从事诈骗工作。在境外待了200多天,好友良心发现让他回国。回国半年后被公安以调查户籍为由电话传唤,C某某知道是因诈骗一事。在接到公安电话后,没有选择逃跑主动投案,并如实讲述了案件情况。

【辩护思路】

一、C某某具有自首的意愿和自首的主动性,符合有关自首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C某某是自动投案”的合理怀疑,依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应作出对C某某有利的认定。

二、C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C某某主观上无故意主动实施诈骗的犯意,C某某也是受害者,系被多年好友诱骗至柬埔寨;客观上也非自愿实施诈骗行为,因回国受阻、担心生命安全,身不由己违心的从事了诈骗活动,并且C某某在诈骗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C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自愿退赃退赔、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无社会危害性,应当从轻处罚。

五、C某某取保候审,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险。

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量刑情节证据有重大瑕疵,应该认定为自首未予以认定。自首的认定成为本次辩护的重点。开展工作如下

1、会见笔录:重点针对到案情况展开。

2、《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C某某主动致电公安机关的通话记录,证明“主动投案”及“自首意愿”

3、沟通:除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外,也与承办警官沟通。

4、法律意见:论证构成自首

5、家属辅助:6封致检察官书信。加强检察官内心对C某某以及辩护人陈述内容真实性的确认程度。

【裁判结果】

量刑建议1年2个月,自首、从犯、认罪认罚。

【办案心得】

从接受委托时,便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每一次与当事人深入交谈,梳理案件细节,都像是在迷雾中寻找那一丝曙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情节,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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