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H某是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误入诈骗公司,他除了知道这家公司是帮助别人办理贷款之外,其它情况一概不知,甚至被公安带走时,都不清楚因为何事被抓。
律师侦查阶段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1.公司的业务基本上是帮助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办理“信用贷款”,公司会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匹配对应的贷款机构。
2.H某从不参与为客户制定贷款方案等核心环节。
公司在与客户缔结合同时,所涉及的贷款方案、贷款利率、中介费用收取等核心环节,H某从来不会参加。
3.H某的工作由公司一个叫“L某”的人安排,其工作内容仅是将客户信息“录入”正规贷款机构的平台(APP),再由平台自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贷款资格。H某的具体工作内容
(1)公司先将客户的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资产情况等资料交给H某;
(2)H某拿到资料后,登陆正规的贷款(APP)平台;
(3)再按照平台的系统提示,完成客户信息的录入工作;
(4)贷款信息录入完毕后,平台会自动审核客户的贷款资格;如果客户具备贷款资格,会直接提示“通过”并安排贷款发放,不具备则直接提示“不通过”。
整个录入过程,H某都是按照平台拟定好的内容进行填写,且所录入的都是客户真实信息,不存在、不可能、也没必要造假。
4.H某不负责处理“贷款不通过客户”的后续事情。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客户,H某会将客户资料交还给公司一个叫“X某”的人,或者交还给让其录入资料的其他人。后续如何解决这类客户的贷款问题,H某从来不会参与。
5.H某接触过的机构都是合法的,都具备贷款发放资质。
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农信银行、中信银行。
金融机构有:中银消费、海尔消费金融、大树金融、有金普惠、平安普惠、中邮消费金融、成都普罗米修斯小额贷款、新叶消费金融。
6.H某干了20多天就离开了,仅领取工资3000元。
7.H某认为,他的工作内容不存在诈骗行为。
二、【辩护思路】
侦查阶段介入,争取。
辩护人认为:
1.H某属于公司底层普通员工,其工作是将公司交付的客户真实信息录入合法贷款平台。客户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则由贷款平台自动审核。对于“贷款不通过”的这类客户如何处理,H某不知道,也从不参与。
2.H某在公司的时间很短,仅干了20多天就离开了,从始至终没有涉足过公司业务的核心环节,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内容涉嫌诈骗。
3.H某仅领取了基本工资3000元,如果其明知公司实施诈骗而参与的话,只拿如此少的工资不符合常理。
综合以上事实,H某没有从事诈骗行为,且其工作内容也不会涉及到诈骗环节。
三、【裁判结果】
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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