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4号
【案情简述】
Z某从境外购买了含有少量四氢大麻(THC)的软糖,用来治疗长期睡眠障碍的问题,商品入境即被抓获。公安机关以立案侦查。
【辩护思路】
一、Z某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值得商榷。因本案 THC 成分的含量未作鉴定,故不能证明Z某购买软糖中所含 THC 属于毒品大麻。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区分毒品大麻和工业大麻的关键,在于其中 THC 成分含量的多少,所以在大麻类案件中,就不应当只依据查扣的大麻数量来进行定罪量刑,否则很有可能查扣的大麻只是工业大麻,而不是需要打击的毒品大麻。
二、若 THC 成分含量经补充鉴定,确属毒品大麻,但因Z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是毒品,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Z某经过求证,认为只要 THC 成分含量低于 0.3%就是可以购买的产品,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毒品,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Z某出于治疗睡眠的医疗目的,并非出于走私毒品的目的。Z某系某公司高管,身居高位带来的压力,让其长期饱受睡眠不好的困扰。Z某偶然听闻“某种含 THC 的软糖可以改善睡眠”之后,基于迫切想治疗的心理,开始关注这类软糖,并在认真查看产品报告后才决定购买。
四、Z某具有法定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Z某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五、Z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
在律师的建议下,Z某去医院做了一项“睡眠呼吸检测”的检查,诊断结果为“中度阻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睡眠确实有问题,购买目的得以证实!跟检察官几次沟通下来,最终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检察院认可辩护人意见Z某自述改善睡眠,对z某酌定不起诉。
【办案心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宽严有别”和刑法的补充性、最后手段性、刑法的宽宥性,予以不起诉的轻缓化处理,让刑罚规制回归社会治理本位,保持客观、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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