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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本网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辩护“无罪”

发布时间:2012-05-08 00:00:00 浏览:8528次 案例二维码

涉嫌合同诈骗,律师辩护“无罪”
——本网成安、陈武律师为某知名软件企业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无罪辩护

相关关键词:合同诈骗 无罪辩护

一、【案情简述】

成都A软件公司(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涉及的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和B软件公司是两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要经营软件产品的法人实体,其法定代表人都为W某。
2007年4月,成都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的成都分公司、重庆分公司分别签订《销售框架协议》及附件,约定:自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由C公司向A公司和B公司供应软件产品;在收到货物后,A公司和B公司向C公司开具支票以支付货款。在销售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低于进货价格对货物进行销售。事后,A公司和B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导致对C公司的部分支票无法兑换,所欠货款无法支付。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A公司和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W某在与C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故意低价倾销,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形式,骗取对方768万余元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11日对A公司和B公司和W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案已是几经波折。在这之前,武侯区检察院就以票据诈骗案对W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充分而将其驳回;此次,成都市检察院又以合同诈骗罪对A公司和B公司和W某提起了公诉。

基于对成安律师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和在刑辩领域的专业水平的信任,W某委托成安律师和陈武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

当成安律师第一次跟当事人W某见面时,这位老总表现出万般的无奈,他至今都仍没想通自己的行为怎么就构成了犯罪。他认为:在他们这种软件产品的行业里,以略低于进货价格进行销售,以争取一定的销售量来获得返点最终达到盈利的这种模式是很正常的。后来,由于市场变化等因素,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才导致开具给C公司作为货款的支票未能按时支付,但其并未有诈骗的故意。一旦公司正常运转、资金周转顺畅,就会归还相应欠款。而且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公司无法联系到自己,公司主管这方面的销售主管也离开公司,C公司也不再按照合同为自己公司提供货物,公司几乎陷入瘫痪的境地。

接受委托之后,成安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通过对本案情况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成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A公司和B公司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是否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第三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

(2)A公司和B公司开具无法兑现的支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围绕着这两个关键点,成安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与他多次进行了交流,并进行了多方的调查取证,再仔细研究案情,成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和B公司和W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A公司和B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对于欠款的纠纷仅是民事的债权债务纠纷。

鉴于此,成安律师对本案的当事人进行了无罪辩护。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成安律师辩护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签订或履行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A公司和B公司和W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其经营中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而是正常的商务行为。

1、A公司和B公司“低于进价10%-20%销售”的行为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种方式,虽然销售低于进货价格,但通过返点予以弥补和盈利。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的存在。该行为也并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情形。

2、A公司和B公司在与C公司的贸易过程中,具备履约能力,并非公诉人诉称的“长期亏损”。

3、A公司和B公司与C的合同大部分已经实际履行,部分付款未支付是企业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且A公司和B公司一直积极解决,而不是故意不履行的犯罪行为。

4、A公司和B公司签发的部分支票没有兑现,但主观方面并非是签发空头支票想骗取他人财物,提前签发支票是按照与C公司的合同要求出具,未能兑现支票是经营中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罪行为。

5、《起诉书》指控“隐匿转移公司资产”无证据证明。

(二)A公司和B公司及其人员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从已经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证实A公司和B公司主观上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裁判结果】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还在等待判决结果。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更多内容请参见:
    合同诈骗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7.html
    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101.html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疑难问题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494.html
    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127.html
    其他亲办经典案例
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14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www.scxsls.com )原创,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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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本网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辩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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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律师辩护“无罪”
——本网成安、陈武律师为某知名软件企业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无罪辩护

相关关键词:合同诈骗 无罪辩护

一、【案情简述】

成都A软件公司(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涉及的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和B软件公司是两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要经营软件产品的法人实体,其法定代表人都为W某。
2007年4月,成都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的成都分公司、重庆分公司分别签订《销售框架协议》及附件,约定:自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由C公司向A公司和B公司供应软件产品;在收到货物后,A公司和B公司向C公司开具支票以支付货款。在销售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低于进货价格对货物进行销售。事后,A公司和B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导致对C公司的部分支票无法兑换,所欠货款无法支付。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A公司和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W某在与C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故意低价倾销,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形式,骗取对方768万余元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11日对A公司和B公司和W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案已是几经波折。在这之前,武侯区检察院就以票据诈骗案对W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充分而将其驳回;此次,成都市检察院又以合同诈骗罪对A公司和B公司和W某提起了公诉。

基于对成安律师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和在刑辩领域的专业水平的信任,W某委托成安律师和陈武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

当成安律师第一次跟当事人W某见面时,这位老总表现出万般的无奈,他至今都仍没想通自己的行为怎么就构成了犯罪。他认为:在他们这种软件产品的行业里,以略低于进货价格进行销售,以争取一定的销售量来获得返点最终达到盈利的这种模式是很正常的。后来,由于市场变化等因素,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才导致开具给C公司作为货款的支票未能按时支付,但其并未有诈骗的故意。一旦公司正常运转、资金周转顺畅,就会归还相应欠款。而且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公司无法联系到自己,公司主管这方面的销售主管也离开公司,C公司也不再按照合同为自己公司提供货物,公司几乎陷入瘫痪的境地。

接受委托之后,成安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通过对本案情况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成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A公司和B公司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是否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第三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

(2)A公司和B公司开具无法兑现的支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围绕着这两个关键点,成安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与他多次进行了交流,并进行了多方的调查取证,再仔细研究案情,成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和B公司和W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A公司和B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对于欠款的纠纷仅是民事的债权债务纠纷。

鉴于此,成安律师对本案的当事人进行了无罪辩护。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成安律师辩护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签订或履行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A公司和B公司和W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其经营中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而是正常的商务行为。

1、A公司和B公司“低于进价10%-20%销售”的行为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种方式,虽然销售低于进货价格,但通过返点予以弥补和盈利。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的存在。该行为也并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情形。

2、A公司和B公司在与C公司的贸易过程中,具备履约能力,并非公诉人诉称的“长期亏损”。

3、A公司和B公司与C的合同大部分已经实际履行,部分付款未支付是企业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且A公司和B公司一直积极解决,而不是故意不履行的犯罪行为。

4、A公司和B公司签发的部分支票没有兑现,但主观方面并非是签发空头支票想骗取他人财物,提前签发支票是按照与C公司的合同要求出具,未能兑现支票是经营中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罪行为。

5、《起诉书》指控“隐匿转移公司资产”无证据证明。

(二)A公司和B公司及其人员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从已经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证实A公司和B公司主观上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裁判结果】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还在等待判决结果。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更多内容请参见:
    合同诈骗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7.html
    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101.html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疑难问题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494.html
    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127.html
    其他亲办经典案例
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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