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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灾后重建公款资金2000万元,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认定向某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2-04-25 00:00:00 浏览:9837次 案例二维码

为灾后重建重大案件被告人辩护,变更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获缓刑
承办律师:陈武 曾莉

相关关键词:挪用公款罪,为挪用资金罪

编者按:本案涉及汶川地震后灾后重建,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四川刑事律师网陈武、曾莉律师全程参与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顾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功为被告人避免可能面临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2011年6月4日,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本文精彩导读==

---案情简述---

---辩护思路---

---审判结果---

---办案体会---

案情简述:

本案被告人X某系四川汶川某贸易公司总经理、XX县政协委员,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0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2011年6月4日,理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辩护思路: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陈武、曾莉律师接受X某家属委托后,不顾路途遥远,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X办案机关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分阐述辩护人意见,在法院审理阶段,陈武、曾莉律师精心准备辩护词,出席庭审为X某辩护,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

(1)X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不存在与X世贸共谋指使或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共同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2)本案涉及的二千万资金是单位决定支付给商旅公司使用,不是X世茂个人的决定;

(3)商旅公司根据合同依法取得资金,并非违法“挪”出资金;

(4)特供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商旅公司使用,X某个人不是资金的使用人,本案中完全不存在“个人使用”情形。

因此X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及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X某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罪名, 2011年6月4日,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办案体会:

本案涉及汶川地震后灾后重建,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在当地有重大影响,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陈武、曾莉律师全程参与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顾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功为被告人避免可能面临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被告人X某最终获缓刑,也大大出乎了当事人以及家属的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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