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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嫌盗窃,本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2-04-23 00:00:00 浏览:3423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盗窃罪 未成年人

一、【案情简述】

2011年10月,被告人W某、Y某某、Z某、J在一起吃饭的的时候,突然Y某说,自己手机坏了,没手机用了。Z某也说自己最近没有钱花了。于是,二人便共谋盗窃某工厂储物柜内的手机。

在成都市某工厂工作楼内,由W某、J某望风,Y某某使用自带钥匙、Z某使用一根铁棍,盗窃手机共计五部,后被警方抓获,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经认定共价值2810元。

同年11月24日,经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W某、W某某、Z某、J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某、J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网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案情实际出发,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W某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胁迫作用。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因此,根据案件事实,我们可得知,W某在整个案件中,都是属于从属地位:前两个地方去盗窃的时候都在望风,在第三个地方之中就回去睡觉了。自始至终,W某都是起次要作用。而且,最后W某并没有分赃。

再次,W某有酌情的量刑情节。

第一,被告人W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悟态度好。

第二,被告人Z某等人所盗窃的手机除未找到被害人的一部手机外,已经全部归还受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性相对较小。

第三,本案的盗窃发生在工厂车间内,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小。

第四,被告人W某盗窃是因为朋友义气,并没有真正的要盗窃手机,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本案中由于被告人W某的父母对其疏于管教,这样的成长经历使其一念之差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无罪处罚。

律师认为:在法庭上看到这些可能失去自由的孩子,本应接受良好的教育,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关注未成年犯罪,预防未成年犯罪,是我们全体公民的义务。

三、【裁判结果】

最终,本案的被告人W某被轻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

1、被告人J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被告人Y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800元。

3、被告人Z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4、被告人W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某四个月,并处罚金100元。

四、【附件:《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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