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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本网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最终减轻处罚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6-20 00:00:00 浏览:6450次 案例二维码

艾述洪律师积极努力促和解 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最终成功获缓刑

 

关键词: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其堂兄经预谋,由被告人谢某某在互联网上用木马病毒盗取金某某的QQ密码,冒充金某某的身份,与金某某在成都的朋友何某聊天,并以朋友做生意为急需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谢某某堂兄分得1.5万元,其余赃款被谢某某挥霍。2010年12月,其堂兄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检方指控:

2012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2012】第481号起诉书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谅解之前公诉机关建议量刑2-4年,现被告人谢某某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且有多项罪轻情节,可以在3年以内量刑处罚。

(二)被告人谢某某承诺绝对遵守缓刑期间的制度与规定,且其所在的村委会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对被告人谢某某缓刑期间进行考察。

(三)谢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由奶奶抚养长大,现奶奶已经八旬有余,需要谢某某照顾其生活。

(四)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及自愿认罪等诸多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谢某某减轻、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谢某某缓刑。

四、一审结果:

2012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侯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成安博士、艾述洪律师和其他资深律师立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拟定了详细、完善的代理方案。随后,艾述洪律师依法会见谢某某,详细了解了全案。交流过程中,谢某某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并且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挽回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希望办案单位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律师在了解其意愿后,积极与谢某某本人及家属沟通,并且联系到被害人何某,经过艾述洪律师多次协调,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被害人考虑到谢某某在案发后能认识错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在家庭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8万元进行赔偿,对谢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通过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充分沟通,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委托亲属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自首等情节后,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艾律师和成安博士的勤勉敬业表示钦佩,对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和为你辩护网表示赞赏。


SAM_0032.JPG

家属赠锦旗以表感激

注明:为保护隐私,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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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本网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最终减轻处罚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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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述洪律师积极努力促和解 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最终成功获缓刑

 

关键词: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其堂兄经预谋,由被告人谢某某在互联网上用木马病毒盗取金某某的QQ密码,冒充金某某的身份,与金某某在成都的朋友何某聊天,并以朋友做生意为急需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谢某某堂兄分得1.5万元,其余赃款被谢某某挥霍。2010年12月,其堂兄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检方指控:

2012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2012】第481号起诉书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谅解之前公诉机关建议量刑2-4年,现被告人谢某某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且有多项罪轻情节,可以在3年以内量刑处罚。

(二)被告人谢某某承诺绝对遵守缓刑期间的制度与规定,且其所在的村委会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对被告人谢某某缓刑期间进行考察。

(三)谢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由奶奶抚养长大,现奶奶已经八旬有余,需要谢某某照顾其生活。

(四)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及自愿认罪等诸多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谢某某减轻、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谢某某缓刑。

四、一审结果:

2012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侯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成安博士、艾述洪律师和其他资深律师立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拟定了详细、完善的代理方案。随后,艾述洪律师依法会见谢某某,详细了解了全案。交流过程中,谢某某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并且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挽回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希望办案单位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律师在了解其意愿后,积极与谢某某本人及家属沟通,并且联系到被害人何某,经过艾述洪律师多次协调,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被害人考虑到谢某某在案发后能认识错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在家庭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8万元进行赔偿,对谢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通过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充分沟通,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委托亲属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自首等情节后,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艾律师和成安博士的勤勉敬业表示钦佩,对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和为你辩护网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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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为保护隐私,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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