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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石大海律师、李颜曦律师、张敏律师组成办案团队,成功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7-22 15:58:19 浏览:336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85号

一、案情介绍

中间人W某某与某县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授权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证金后可以开矿。当事人Z某某受X某某邀请,到某县合作采矿生意。Z某某以自己河南某公司名义与W某某签署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量为30亿立方米,工期为2021年8月23日至2031年8月22日。签订合同后,Z某某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招揽员工,组织装修等前期准备工作。因自有资金不足,在完成装修后尚欠多笔款项。

W某某与Z某某协商将矿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工程队,收取工程保证金50万,填补前期资金缺口。X某某通过联系J某、Y某某、H某某等人,并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获取了被害人D某某50万元工程费及50万元好处费。除开被X某某及B某某借走的4万元外,其余46万元均被Z某某用于支付租赁、装修等前期准备工作费用,50万元好处费被X某某、J某某、H某某、Y某某私分。被害人多次联系询问开工进展,X某某以环评手续、修路等理由拖延,半年后,被害人发觉被骗,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指控:X某某与Z某某明知与W某某的承包协议作废,且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量不可能实现,X某某与Z某某也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合同明显无法履行,却通过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形式,合谋骗取被害人100余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查明:

1.W某某与该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了保证金前置条件,但W某某未支付,导致合同作废。

2.W某某与X某某是旧相识,将合同作废消息告知X某某,但X某某未告知Z某某。

3.X某某单独骗取被害人的50万元,Z某某不知情,且未参加分配。

4.X某某另以办理环评手续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5.案发后,X某某退还17万元,Z某某退还14万元,J某某退还9万元,H某某退还9万元,Y某某退还8万元,共计57万元。

二、案件流程

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X某某、Z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

2023年7月7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Z某某取保候审

2023年9月26日,检察院批准逮捕Z某某。

2023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Z某某执行逮捕。

2024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2月29日,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2024年4月26日,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4年5月20日,公安机关进行第二次补查重报。

2024年6月13日,检察院对Z某某办理取保候审。

2024年7月4日,检察院对Z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辩护工作

四川卓安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某家属委托,卓安所詹勇律师、石大海律师、李颜曦律师、张敏律师组成办案团队。

接受委托后,律师同步开展了以下工作:

1.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多次远赴西北,辗转多个交通工具,去往异地看守所会见,反复了解案情,反复进行诉讼辅导,密切关注当事人身体和心理状态。

2.面临当事人及家属崩溃的情绪和漫长诉讼流程带来的绝望,律师团队总是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安抚疏导,做了大量客户沟通工作。

3.办案团队在所内组织召开“研讨会”,律所首席律师及其他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高校教授同堂研究,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重大问题,且关键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严重不足。

4.办案团队先后与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提交申请和辩护文书、交换意见,指出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定性问题。

5.针对Z某某在该案中形成的债务问题,包含多个民事诉讼债务问题,为避免对刑事部分造成负面压力,办案团队在承办机关、当事人、家属、债权人之间,展开多向、多轮沟通,协调处理好刑民交叉、刑事与民事债务共存的平衡问题。

6.对本案形成如下文书:

(1)《阅卷反馈PPT》;

(2)《合同诈骗罪知识管理报告》;

(3)《合同诈骗罪类案检索报告》;

(4)《取保候审申请书》;

(5)《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6)《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7)《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8)《补充侦查申请书》;

(9)《审查起诉阶段补充法律意见书》;

(10)《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补充法律意见书》;

(11)《羁押必要性审查补充申请书》;

(12)《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13)《听证会申请及法律意见书》;

……

四、主要辩护观点

在推动检察院两次退侦后,查清Z某某的真实角色和作用,发表如下核心观点:

1.商事交易中,并不要求合同双方具备履行合同的完整资金能力,

Z某某自有资金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并非本案是否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核心问题。退一步讲,即便Z某某无法满足资金条件,其为履行合同所做的正向努力可以表明,可以构成合同违约,但不属于合同诈骗。

2.Z某某主观上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一是其从不知道合同已作废;二是其为履行合同,成立了项目公司,租赁了办公场地,招聘了人员等,都是为履行合同进行的准备工作,且并未用于实施犯罪;三是其从未向被害人做出误导的意思表示,一切源于X某某对被害人的欺骗隐瞒,Z某某同样误认为是真实合作。

3.Z某某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部用于支付前期装修、房租等费用,整体上属于为合作项目进行的必要支出,虽然不是专款专用,但在建工领域,该现象较为常见,具有一定的市场合理性。Z某某本人没有占有和使用。

4.案发后,Z某某勇于承担债务,积极主动退还部分款项,对自身在合同签署与项目考察环节,准备不足、核实不清、失察冒进的过错表示懊悔,对被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最终被害人在了解清楚情况后也向办案机关表示,X某某是罪魁祸首,希望严惩,对Z某某依法依规处理,继续挽回损失。

5.本案的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被害人的债务问题,可以通过继续追缴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截至目前,已经追回57万元,剩余部分,各当事人均在继续筹措,同时,涉案的办公场地,可以依法拍卖变现,用于补偿。

……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Z某某作不起诉。

六、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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