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涉嫌合同诈骗罪单位设立情况;
⑵其作案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
⑶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⑷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过程,对合同款的使用用途如是否用于挥霍、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被转移到境外或携款逃跑。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相关人员及被骗单位陈述被骗的过程,被骗数额等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⑵被假冒的个人关于没有签订或授权他人签订此合同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有关情况;
⑷关系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说的均为虚假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相识等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证明犯罪手段等;
⑵查获的账款、赃物情况;
⑶证明单位的相关材料如证明法人代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
⑷被假冒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或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票人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⑸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相关汇票、本票、支票、财务账册等书证,相关的提货单、收据等单据;
⑹关部门出具的行为人经营状况、资质能力或者相关银行账户情况等材料;
6.鉴定意见:
⑴印章、签名等文检鉴定意见;
⑵相关司法会计、劳动、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出具的行为人没有履约能力的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
⑶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或被害单位出具的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⑷司法会计、审计鉴定。证实诈骗数额及损失情况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信部门提供的短信、微信、通讯记录、QQ等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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