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其他肇事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基本情况;
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前期、过程、逃跑情况及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手段与方法,责任划分情况;
⑷肇事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肇事车辆的特征及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及赔偿情况等;
⑸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以及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交通肇事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肇事工具的外部特征及肇事人的体貌特征、辨认情况,与肇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⑵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及赔偿情况,对案件的诉讼请求和处理意见等;
⑶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语言的陈述。
3.证人证言: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目击者等知情人关于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及现场情况、肇事车辆及肇事人等细节方面的证言。
4.物证、书证:
⑴肇事车(船)、公路设施、交通工具脱落物、受害人的携带物、失落物等涉案实物及照片,扣押清单及返还笔录等;
⑵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受伤、死亡后在医院治疗、抢救等形成的检查医疗记录及相关票据,赔偿协议、调解书等;
⑶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⑷受损交通工具的购买发票、受损交通工具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证明,肇事交通工具性能检测报告,受损交通工具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及修理费用单据。
5.鉴定意见:
⑴对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结果的DNA鉴定意见;
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⑶受损财产估价鉴定意见;
⑷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撞痕,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残片等实物进行的物品鉴定意见;
⑸交通工具型号、种类、标志、外形、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意见;
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
⑴事故现场勘查图、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
⑵对人身、尸体、事故车辆、血迹、物品等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⑶针对交通事故成因所作的侦查实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车辆行驶违章、肇事的相关录像录音、摄像等音、视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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