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文书编号:(2009)南市刑一初字第108号
基本案情:M某某涉嫌与同村的几名青年人,因为报复其他人,开车追赶他人,并与同伙各开一枪,致使对方死亡一人。2010年经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M某某伙同他人共谋持砂枪和刀报复他人,并共同追赶被害人,在追赶过程中持砂枪朝被害人射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过程:二审当中作为M某某的辩护人,龚律师为M某某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一、上诉人M某某在主观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二、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成立。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一人所为(被告所开一枪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不能确定并排除是由上诉人唯一的开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三、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也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M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二审当中,作为M某某的辩护人龚律师提出本案一审认定麿某某开枪将一人打死,但本案还有另一名在逃同案犯也开了一枪,本案并不能排除同案犯开枪致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不能得出M某某所开之枪就是致死被害人的唯一原因的结论,即本案一审的事实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为二审法院所采纳。二审法院认为M某某作案时所持有枪支未能提取到案,未能与被害人体内残留物进行同一性的检验鉴定,且本案尚有多名同案犯在逃,特别是共同持枪作案并向被害人开枪的另一同案人尚未归案,在案被告的供述未能得到完全印证。原审认定M某某所开的一枪致被害人伤亡的事实,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改判M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办案心得:“疱丁解牛”,深度把握法律适用。
本案当中,上诉人M某某涉嫌与同村的几名青年人,因为报复其他人,在公共场合开车追赶他人,并与同伙各开一枪,致使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一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上诉人姐弟八人,其作为最小的弟弟,尚未成家,如果对被告执行死刑,在农村来说,就是绝后了。上诉人认为对方也存在过错,一审不可能判决死刑。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家属万分绝望,老父亲泪流满面,请求律师无论如何也要留下香火种子。阅卷之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虽有同案犯没有归案,但现有的证据已形成证据体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而上诉人及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因有同案犯没有归案,而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体系,不能据此对上诉人定罪量刑、判处死刑。造成上述不同的事实认定,是因为双方对我国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不是律师想办法去找到直接查明事实的证据,而是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一法律适用问题要“疱丁解牛”。即本案没有解决证明标准的二个要点,一是没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二审当中,作为M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一审认定麿某某开枪将一人打死,但本案还有另一名在逃同案犯也开了一枪,本案并不能排除同案犯开枪致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不能得出M某某所开之枪就是致死被害人的唯一原因的结论。二是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此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认为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改判M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望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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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龚振中律师先后兼任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公安厅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兼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兼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2011年度-2019年度连续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及2016-2019年度“南宁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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