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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缓期执行)

2022-05-26 09:38:51   3879次查看

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文书编号:(2011)桂刑一终字第24号

 

基本案情:L某某因为涉嫌与他人共同出资贩卖毒品2100克及非法持有二支气枪,其二名同案犯周某某已于2005年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2010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L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并且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故L某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意见1、L某某与他人合谋出资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都未抓获,毒品、毒资的来源没有查清,本案存在着公安特情人员的介入可能;3、本案在侦查阶段的罪名定为涉嫌走私毒品罪,但起诉时将罪名定为贩卖毒品罪,海关缉私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海关缉私局侦查收集的证据,从来源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L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L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办案心得:“仔细入微”,细节决定成败。

经过阅卷,辩护人发现,本案从案发到审决,时间已过很久,案件的一些细节已不能查清,故决定从细节入手,进行辩护。比如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L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出资45万元购买6块海洛因,辩护人指出缺乏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供货越南的阿华和接货广东的老肖,案卷当中也没有任何材料证实这两人的真实身份,辩护人指出是否真实存在二人又或这二人是公安特情人员;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L某某与周某某共同用一辆吉普车去边境接货,辩护人指出案卷当中,也没有找到该车子的任何信息;故本案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上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望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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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小而美、精而专,有文化、有温度、有情怀、有担当的刑事专业所和刑辩文化馆。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犯罪预防、服刑指导、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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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多人为广西区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多人曾任广西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驻站律师

主任龚振中律师先后兼任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公安厅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兼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兼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2011年度-2019年度连续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及2016-2019年度“南宁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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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之辩律师不仅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团队,同时也是专业的风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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