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官:
我受张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张某本人的同意,担任贵院(即将)办理的王某等人抢劫一案中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张某所了解的案情,建议贵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现将理由说明如下:
一、张某有可能构不成抢劫罪。
(一)张某没有抢劫罪的故意。首先,2021年6月18王某让其等四人过去,是向杨某追要其因盗窃他人摩托车,而承诺的八百还是一千元钱财。而非让张某等人过去一同抢劫杨某的钱财。故辩护人认为,即便王某让张某等人向杨某追要这个钱财,可能是非法的,但张某也构不成抢劫罪。因在张某的主观心理上,他是去帮王某向杨某追要(杨某曾经答应给王某的)钱,而非是毫无理由的公然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劫杨某的钱。其次,张某与他人一同帮王某要钱的基础,是基于杨某前期同意给王某的钱。再次。至于杨某向王某承诺给钱是否合法,不影响本案构不成抢劫罪的定性,其最根本理由就是暴力或暴力威胁讨要非法债务,与抢劫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最后非法债务的形成,与张某无关,因为前期王某让杨某承诺给他钱财,是王某单独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张某并未参与。王某让张某是讨要债务,而非抢劫他人。故辩护人认为张某构不成抢劫罪。
(二)张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根据张某所述。其过去后,并未对杨某实施殴打。同时辩护人,在此特别要向贵院说明的是,张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曾向侦查机关供述其推了被害人两下。但后经了解,这个供述是不真实的。因为被害人杨某害怕王某,故在其父亲报警后,杨某以微信的方式告知了王某,并告知其没有告王某,只控告了张某和曹晓楠。并让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不要承认殴打过他,只说是张某和曹晓楠打他即可。所以王某在获知杨某父亲报案后,在2021年6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将张某和曹晓楠叫到其车上,让张某和曹晓楠在公安机关问的时候,就让他们向公安机关供述是他们两个打的人。而且当时,王某还让张某和曹晓楠看了,他和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所以张某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而是按照王某事前的交待,供述自己推了杨某两下,及曹晓楠也供述张某打了杨某。但真相是掩盖不了的,当张某被关押后,发现问题严重性后,在第二天,侦查机关再次向其讯问时,便如实告知了公安机关,其没有动手打人。至于侦查机关是否如实记录,辩护人无法知道,但相信陕州区守所监控视频应该能证实,同时辩护人要向贵院说明的时,第二次讯问时,其家长并未在场,若果此笔录没有将张某的供述全部记录在案,应以讯问视频来印证这一客观的真实情况。
(三)王某等人向杨某追要的钱财有可能是一个合法债务。因根据张某所说:杨某之所以同意给王某的钱,是因杨某把王某朋友的摩托车弄坏了,所以王某让杨某给打了一张欠条。也就是说,这个欠条上的钱,性质是杨某把王某朋友的摩托车弄坏的赔偿款。那么,如果嫌疑人向杨某讨要的这个钱,不是非法而是合法。那么嫌疑人就更加构不成抢劫罪。
(四)退一步讲,即便嫌疑人向杨某讨要的钱是非法的,张某也确实参与了殴打被害人杨某的行为,那么辩护人同样认为张某构不成抢劫罪。其根本原因:嫌疑人张某等四人的行为充其量就是一个以武力或暴力的方式讨要非法债务。张某与他人一同帮王某要钱的基础,是基于杨某前期同意给王某的钱的合意为基础。只要本案存在以欠条或借条形式表现出来的债务,不管此债务是否合法,但均不影响张某构不成抢劫罪。其最根本原因就是,以非法的方式讨要非法债务与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公然劫取他人钱财,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千万不能混淆。万望贵院能慎重考虑。
二、张某即使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张某也不是必须羁押的嫌疑人。理由:
(一)张某不但系未成年人,而且是一名在校学生。根据两高在很多年以前所做的《关于办理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对在校学生,犯罪不是特别严重,一般考虑不予羁押。根据本案案情,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也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建议不予羁押为好。
(二)张某如果构成犯罪,张某有自首行为。因公安机关第一次到张某家找张某时,张某并未在家,当其从学校回来后,家人告知张某公安机关上家找他,并让其想想是原因时,张某应当很清楚是怎么回事,但其明知其家人告知公安机关他已回来时,公安机关将要过来找他时,其并未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带走。到案后,除了第一次讯问因王某让其说假话,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外,第二天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他时,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所以如果张某够上犯罪,那么张某上述到案情况,应当构成自首。(三)张某没有前科和不良劣迹。张某本身是一名在校学生,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劣迹。而且通过这件事,也认识到自己的严重性,不该交往社会上有劣迹,而且有过多次前科的人。所以对其不羁押,释放到社会上,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尊敬的检察官!我们可能都已为人父为人母,张某在刚刚过了16岁生日,便遇到本案件被关押,其身心遭受了极大精神打击。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张某时,张某多次悔恨不已,痛哭流涕,让人忍酸不尽。同时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甚至很有可能构不成犯罪。故一旦错误批捕,或被错误对其定罪量刑,将对嫌疑人张某一生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故为了充分保护嫌疑人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即便将来确定无疑认为嫌疑人构成抢劫罪,而且应当判处刑罚,再做批捕决定,也为时不晚。故望贵院暂时能对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在此,辩护人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感谢。谢谢了,我们尊敬的检察官。
此致
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辩护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
王润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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