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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中,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2022-12-26 09:32:56   2043次查看

第1241号——张某1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1,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农民。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1辩称,被害人张某2两次到其家门口辱骂,其去张某2家问究竟,遭被害人张某2持棍打骂,其才夺棍打张某2一棍,张某2过来用棍打在其肩上,其才与之对打。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某2两次辱骂张某1引发本案,应适当减轻张某1责任;被害人张某2患有其他疾病,是外力作用导致脑瘤破裂而死;张某1没有打在场的张某2的妻子、孩子,没有犯罪前科,潜逃期间没有犯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对张某1从轻处罚。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1与被害人张某2(殁年37岁)均系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清凉村张南组村民,两家平时没有矛盾。2005年11月3日下午,张某1与张某2等人到安徽省宿州市芦岭街吃饭喝酒。酒后,张某1骑摩托车带张某2回村,快到村口时,因道路不平,张某1要张某2下车步行,自己先骑车回家。张某2对此不满,当晚先后两次到张某1家外长时间辱骂张某1。当日23时许,张某1驾驶摩托车、提着矿灯到张某2家院内,遇到张某2的父亲张某2(殁年60岁),因言语不合,张某1持铁棍朝张某2头面部猛击,张某2的母亲冯立英(时年57岁)从屋内出来,张某1又持铁棍击打冯立英头面部,致其轻伤。随后,张某2进入院内,张某1持铁棍对张某2头面部等处击打数下,致张某2因急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张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经鉴定,张某2死因系头部受重击引发脉络丛乳头瘤血管破裂造成广泛性脑室系统出血。作案后张某1长期潜逃。

二、裁判观点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在因琐事遭被害人张某2两次辱骂后,即恼羞成怒,深夜闯入张某2家中,遇到人搭话即用矿灯照射,持棍猛力击打三人头面等要害部位,置死伤后果于不顾,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张某2在案发原因上存在过错,张某2系外力作用于疾患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不足以对张某1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1提出上诉,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一审时的意见一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因琐事遭被害人张某2两次辱骂后,不能冷静对待,深夜闯入张某2家中,持棍猛力击打三人头面等要害部位,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1因琐事遭被害人张某2辱骂后,持铁棍击打张某2及其父母张某2、冯立英头面部,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某2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被害人张某2的死亡主要由其自身患有的脑瘤疾病引发,张某1的击打行为只是张某2死亡的诱因之一,张某1不应对张某2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张某1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1故意杀人一案起因于琐事,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但张某1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第一、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拒绝接受民事赔偿,坚决要求判处张某1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承办法官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耐心细致地进行民事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以现金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赔偿方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据此依法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张某1死刑。

(一)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

案件性质不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直接决定法院能否主动出面做民事调解工作,以及调解的力度和方式方法。因此,吃透案情,区分案件性质,判明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是确定能否调解、如何调解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占相当比例。对这类案件适用死刑,应当与诸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所谓民间矛盾,主要指在普通老百姓之间,因为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具体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比如,家庭亲属因矛盾引发的纠纷,婚恋关系矛盾引发的纠纷,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山墙、道路等引发的纠纷,民间债权债务引发的纠纷,个人之间因说闲话、家长里短等引发的恩怨纠纷,等等。民间矛盾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人一般都是普通百姓,常常是初犯、偶犯;二是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对象特定;三是作案人往往因为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的弱点导致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总之,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一般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相对较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要注重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重视对案发起因及双方责任大小的审查。案发起因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罪责大小,直接关乎对被告人应否适用死刑,因此要重视对案件起因事实的审查,必要时要到案发地深入实地进行查证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查,同时了解当地群众对案件的反映情况。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表示同情的,即使未最终达成调解,也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充分体现政策,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充分体现政策。这些案件如果把工作真正做到家,把政策落实到位,不仅能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有助于推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社会意义重大。审判实践中,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不能因为案件复杂、被害人反应强烈,看似没有调解希望,就产生畏难情绪,应当积极地开展矛盾化解、调解工作,尽力去做、努力做好。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1虽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但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平时无矛盾,案发前张某1邀被害人张某2外出喝酒,关系友好;张某2因琐事两次辱骂张某1对引发案件有过错;被害人张某2死亡主要由其自身患有脑瘤疾病所致,张某1的击打行为仅造成张某2轻度脑损伤,只是张某2死亡的诱因,张某1对张某2的死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1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综合案件情况,本案具有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而且从正确贯彻死刑政策的角度,法院也应当积极介入调解,并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1既有核准死刑的理由,也有可以考虑不核准的诸多因素,如果简单地裁定核准或者不核准,可能在法律效果或者社会效果上只能取得单一的效果。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承办法官倾注大量精力和智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1.了解情况,确定调解工作主要对象和赔偿大致数额。(1)了解被告方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以及此前双方未达成调解的原因。被告方表达了积极代为赔偿的意愿,表示可以赔偿数十万元现金,并将全家的承包地转让给被害方使用;被害方要求赔偿至少两倍的现金,并长期使用被告方的承包地;被告方现金筹集达不到被害方要求的数额,致使调解未成。(2)确定被害方调解的主要对象。被害方有10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9人一致委托张某代理,张某是调解中的核心人物。

2.有的放矢,打消被害方的思想顾虑。经与张某交谈,了解到案发后张某一直抚养被害人张某2的4个子女和自己的2个孩子,负担很重,有接受赔偿意愿,但部分亲属不同意调解,为此张某思想上有顾虑。承办法官与张某一道分析事情的利弊得失:接受赔偿是为了更好地抚养张某2的子女,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受教育机会和成长条件,这也是对死者最大的安慰。张某对接受赔偿获得了道义支持,由此解开了一直以来瞻前顾后的心结。

3.辨法析理,缩小双方有关赔偿数额的差距。在调解之初,被害方和被告方所提现金赔偿数额有数十万元的差距。承办法官根据被告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救人心切的心态,相信他们提出的是尽最大努力筹集的数额,因此将工作重点放在说服被害方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上。一是从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入手,指出在案发起因上张某2有过错,张某2的死亡也有其自身疾患介入因素;二是介绍近年来调解的案例,提示被害方要考虑对方实际赔偿能力。被害方的心理预期渐趋理性,最终对现金的赔偿数额与被告方达成一致。

4.打破僵局,使调解重新走上正轨。调解过程中,双方态度均有反复,赔偿方案多次调整,被害方对此心生不满,认为被告方没有诚意,并有放弃调解的情绪,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承办法官“背靠背”做工作,向被害方解释,被告方几次改变赔偿方案是因救人心切,作出超出赔偿能力的承诺,并非没有诚意;向被告方指出必须信守承诺,即使有客观原因不能兑现承诺,改变的幅度也不能过大,应当照顾被害方的感受。终于双方就现金赔偿具体数额及流转家庭承包的部分土地40年的使用权达成一致意见。

5.研究法律、政策,确定土地赔偿方案细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除了现金赔偿外,还涉及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对流转承包土地40年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将来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包括本轮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政策是否变化,承包期届满后是否还需要被告方出具手续,如果被告方反悔是否影响手续办理,将来被告方的土地随人口变化是否会减少,如何办理手续等问题,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双方所在镇的副镇长和所在村的村支书,确保了调解方案在法律层面具有可行性。鉴于土地日渐增值的一般趋势以及流转期长达40年所潜藏的风险,双方可能因土地升值发生新矛盾,甚至引发新祸端,承办法官还引导双方就提前“赎回”土地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沟通,包括国家征收涉案土地时补偿款如何分配,确定被告方可以提前“赎回”土地的条件以及“赎回”土地的计价方法,根据现行政策涉案土地享有的各项补贴的归属等,最终双方就上述事项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深受感动,说他们自己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法官都为他们想好了。

6.充分准备,促成调解圆满达成。为确保双方最后顺利签署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赴当地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1)要求被告方先将筹集的全部现金存入一审法院账户。(2)事先拟订调解协议书草案。(3)通知双方所有当事人到场签署协议,要求不能到场的当事人依法办理委托手续。(4)预判签署协议时,当事人可能提出新的调解要求,对此做好应急预案。(5)邀请村镇两级部门派员参加、见证协议签署,并当面请托村镇干部协助办理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6)通知一审法院对协议签署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协议书签署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以防发生变故。(7)将签署协议地点选在县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和参加签署工作的村镇干部带来便利。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在协议中被害人亲属表达了服从法院裁判的意见,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并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等情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

四、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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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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