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愿意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是否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需要签署,应如何签署?
律师解答: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精神,对相对不起诉需要签署具结书,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签署、具体诉讼程序与司法责任制如何协调的问题。检察实践中,先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或先完成内部审批讨论程序的处理方式都有。
在检察机关决定后再签不能充分考虑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出现不利于嫌疑人的情形。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罪名、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的诸多便利,在问题中已有叙述,但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与不起诉处理的结果差距不宜太大。
这种处理方式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变化,具结书的模板从形式上看并不包括不起诉决定,因而有的承办检察官在将具结书交给嫌疑人签署时,只写起诉有关的情况,待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或检委会讨论通过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未充分体现对不起诉决定的具结。为避免处理意见过于宽泛,也可由嫌疑人对不起诉具结,再按照内部程序处理。如审批或讨论通过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不起诉意见被否决的,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签署新的具结书。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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