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公安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车托、证托、考托”,维护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形象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就依法处理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秩序”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招揽代办业务,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予以治安处罚。
三、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抓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强拉硬拽、围困、伤害或者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代办车驾管业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虚构身份、代办项目或者办事流程,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诈骗或者招摇撞骗”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退办凭证、民警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体检合格手续、检验标识、处罚决定书等国家或者检测机构的法律文书、手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出具虚假委托书代办相关交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八、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整顿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抗拒执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上述公安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案发地(交管业务窗口所在地)派出所管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业务网点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管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由市州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县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违法代办涉及多个市州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重大案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公安交管部门要和辖区派出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主动配合派出所开展案件办理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直接向派出所或者110指挥中心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接处警流程办理。派出所应当将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情况通报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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